會計中,存貨的範圍包括什麽?
存貨範圍的確認,應以企業對存貨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權為依據,凡在盤存日期,法定所有權屬於企業的壹切物品,不論其存放何處或處於何種狀態,都應作為企業的存貨。反之,凡法定所有權不屬於企業的物品,即使尚未遠離企業,也不應包括在本企業存貨範圍之內。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的規定,存貨在企業的不同生產過程和階段中具有不同的實物形態。即:存貨,包括下列有形資產:(1)在正常的營業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2)為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3)為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在正常的營業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貨,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處於待銷售的各種資產,如:庫存產成品、庫存商品等。但特種儲備以及按國家指令專項儲備的資產不屬於存貨範圍。為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存貨,指處於生產加工中的資產,如在產品、半成品等。為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存貨,指為產品生產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如產品生產所需原材料、輔助材料以及為生產產品服務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註意的是,為建造固定資產等工程而儲備的各種材料,雖然具有存貨的某些特征,但他們並不處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不同階段,不屬於為生產產品而儲備的資產,也不包括在存貨範圍之內。關於存貨的範圍需要說明以下幾點以引起註意:第壹,關於代銷商品的歸屬。代銷商品(也稱為托銷商品)是指壹方委托另壹方代其銷售商品。從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來分析,代銷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權屬於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對方銷售商品,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的存貨處理。但為了使受托方加強對代銷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業會計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對其受托代銷商品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中反映,同時,與受托代銷商品對應的代銷商品款作為壹項負債反映。第二,關於在途商品的處理。對於銷售方按銷售合同、協議規定已確認銷售(如已收到貨款等),而尚未發運給購貨方的商品,應作為購貨方的存貨而不應再作為銷貨方的存貨;對於購貨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銷貨方結算發票等的商品,購貨方應作為其存貨處理;對於購貨方已經確認為購進(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達人庫的在途商品,購貨方應將其作為存貨處理。第三,關於購貨約定問題。對於約定未來購入的商品,由於企業並沒有實際的購貨行為發生,因此,不作為企業的存貨,也不確認有關的負債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