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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有什麽區別?

1.隱名股東也稱實際投資人,是指根據書面或口頭約定,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份的人。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通常稱為記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出資期間,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並登記隱名股東出資的當事人。2.隱名股東是指為逃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出資人的出資人。相應的,顯要股東(或名義股東)是指在工商登記資料中有記載,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3.隱名出資是指出資人實際認繳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份(僅限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顯示他人為股東的壹種出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模式中,實際出資並享受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匿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匿名股東”,而被某投資公司宣傳的人則可稱為“匿名投資人”。4.隱名股東與突出股東權利義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股東資格的確定和權利行使的便利性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