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壞賬準備會計分錄
1、計提壞賬準備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貸:壞賬準備
2、沖減多計提的壞賬準備時:
借:壞賬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3、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4、已確認壞賬損失的應收款項之後又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貸: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5、又或者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壞賬準備
壞賬和壞賬損失的相關知識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幾乎不可能收回的應收款項,壞賬損失是指由於實際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壹)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壹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壹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