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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可以登記和保管的賬簿有

法律分析:根據“錢賬分管”的內部牽制原則,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由專職的出納人員登記和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負責登記除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外的任何賬簿。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還應定期與會計人員登記的現金總賬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