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為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扣除。
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從2017 1至2019 12 38按規定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2)企業為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稅前扣除:
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的規定,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發生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稅前攤銷。
壹.導言
R&D費用是指為壹個項目的研究和開發所支付的費用。我國相關制度從兩個方面對R&D費用進行規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加工
我國會計準則對R&D費用的處理分為兩部分:壹是在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以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R&D費用均為費用化;二是內部研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予以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分別在兩種情況下處理了R&D費用的要求。“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R&D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R&D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