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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契稅征收範圍

契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3.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出售其房屋,受讓人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4.房屋贈與: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行為。

5.房屋交換: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交換房屋。

契稅標準政策有哪些?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壹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第二套家庭改善型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3.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地房產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及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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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並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

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買賣房屋;

(4)房屋捐贈;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是: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