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者(股東)為按公司章程要求實際出資走賬,壹走壹過分錄為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股東
退還時: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貸:銀行存款
二、收到資金是暫備用支付公司成立之初的開辦費用,投資者個人(股東)墊支後又付出: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投資者
退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投資者
貸:銀行存款
三、註意事項:
由於第壹種情況屬假註資行為,股東投資後當借款借出,涉及個稅問題,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如果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筆者建議在目前認繳制情況下沒必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