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新準則只允許企業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中的負債法。新的所得稅準則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12-所得稅,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要求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註重暫時性差異,因此能更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在某壹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是新準則引入了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等新概念。資產計稅基礎是指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未來期間應繳納的所得稅金額。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根據該差異對未來應納稅額的影響,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將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將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形成
。第三,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在稅務影響會計法下,時間性差異產生的稅務影響通過“遞延稅款”賬戶進行核算。但在新準則下,暫時性差異的稅務影響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