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政府職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四)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體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隱患,依法關閉非法生產經營單位;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任務,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應急管理部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三章部門職責第八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制定、執法監管、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工作;承擔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化工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九條下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在審批新的建設項目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措施;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監督和指導不符合相關礦山產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礦山關閉。,負責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依法履行保護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執行地方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綜合利用自備電廠、增量配電網等。)依法實施,並承擔鐵路道口安全和專用線管理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負責從園區規劃、園區政策、園區考核等方面加強對工業園區(開發區)安全生產的指導;承擔行業應急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在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和備案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措施。
(三)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和爆破,煙花爆竹的運輸,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監督管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交通部門負責道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協調公路安全保障工作;監督管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承擔地方鐵路(鐵路道口、專用線除外)的安全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全國鐵路跨省(區)外部環境安全隱患整改。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整頓采礦秩序和資源整合,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等違法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山關閉和關閉是否到位進行監督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廢棄礦山恢復治理工作;在組織編制和審查國家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時,對相關安全內容進行評估和論證,並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承擔建築、安裝、裝飾、勘察、設計、監理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和公共避難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地下管線的綜合監督管理。
(七)商務部門按照職責對商場、餐飲、住宿等商業服務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拍賣、典當、租賃、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車流通、舊貨流通等行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會展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境內投資者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合資合作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依法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檢驗機構和用於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依法對生產和流通領域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取締無安全許可的企業。
(九)教育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中小學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制度,依法做好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水利建設工程和水利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河道采砂安全監督管理,確保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
(十壹)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農藥、農村沼氣、漁業船舶、農業機械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二)生態環境部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核與輻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處置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環境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督檢查,監測和評價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影響。
(十三)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文化市場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旅遊安全綜合監管,指導應急管理;承擔旅行社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旅遊景區、度假村、星級酒店等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衛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協調和指導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
(十五)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廣播電視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相關廣播電視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督促廣播電視機構做好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六)林業、草原部門依法履行林業、草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高危體育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
(十八)民政部門負責救助、養老、兒童福利、殯葬服務等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和戒毒場所的安全管理,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計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廣泛宣傳和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十)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郵政管理、民航、礦山安全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監管和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