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字[1997]26號《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的相關規定:企業將自已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等方面,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