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的貨幣資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企業合並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捐贈利得等。
1.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利得和無形資產出售利得。固定資產處置利得,也就是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指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所取得價款和報廢固定資產的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扣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清理費用、
處置相關稅費後的凈收益;無形資產出售利得,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所取得價款扣除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出售相關稅費後的凈收益。(新準則已將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歸入新的利潤表項目“資產處置收益”,位置在其他收益之上。)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與關聯方交易除外)。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相關費用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3.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它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所得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後的差額,大於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與所計提的減值準備相抵差額的部分。
4.債務重組利得。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面價值間的差額。
5.企業合並損益。合並對價小於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
6. 盤盈利得。指企業對於現金等資產清查盤點中盤盈的資產、報經批準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其中固定資產盤盈。是指企業在財產清查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的估計原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凈值。現行的新準則中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帳戶。
7.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它主要是指因債權人單位變更登記或撤銷等而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8. 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型資產或非貨幣型資產形成的利得。
9.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它是指自辦職工子弟學校的企業,在交納教育費附加後,教育部門返還給企業的所辦學校經費補貼費。
10.罰款收入。它是指對方違反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法規,按照規定支付給本企業的罰款,不包括銀行的罰息。
為了總括反映和監督企業營業外收入情況,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收入”賬戶。該賬戶貸方登記企業發生的營業外收入額,借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的數額,經結轉後該賬戶期末無余額。
因此接受捐贈的貨幣資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擴展資料:
貨幣資金計算公式為:
個人資產凈值=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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