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科目核算企業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類薪酬。2.本科目應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費、非貨幣性福利和其他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費用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支付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轉和職工培訓,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由於沒有經營活動,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
(2)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買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合同內容屬於應納增值稅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稅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壹般情況下,賣方應在付款的同時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並計算繳納增值稅。操作時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需要分別填寫貨物的價格和價外費用,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格和費用的總額,價外費用可以附在買方。但價外費用屬於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價外費用不應計入總額,應單獨開具普通發票。例如,A公司與B公司(均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簽訂合同,A公司向B公司供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