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妳的組織是什麽性質的?妳和公司簽勞動合同了嗎?有約定的工資嗎?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要求妳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應得的勞動報酬。
第二,妳說妳是臨時工?具體工作是什麽樣的?目前勞動合同法中只有“非全日制用工”。而“臨時工”是壹種法律意義上不存在的雇傭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法》規定,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日平均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妳的工作也是這樣嗎?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按小時支付,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且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所以國家有最低工資限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的工資。
第四,妳說的臨時工,妳是勞務派遣形式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