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有關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的規定如下:
1、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這裏要註意,這裏所指的“取得”是會計證上的發證日期,不等同於領取會計證的日期。
2、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
(1)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2)每年都必須參加繼續教育。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3)特殊情況的處理。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壹年度取得。
3、每年繼續教育的具體起止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制定實施。網絡遠程教育和培訓班培訓壹般在每年的4月初到次年的4月底。具體時間各省市不盡相同,可關註本地的繼續教育網站或向當地會計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