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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時沒有發現虛假會計信息,半年後才發現問題。審計人員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1.從事社會審計的審計人員,未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導致審計過程中未發現虛假會計信息,半年後發現問題的,應當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審計師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所要求的程序,他們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行政責任

1.《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禁止性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關於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的禁止性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2.《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規定,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未經批準從事本法第M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證券法》第182條規定,為股票發行或者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置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4.《證券法》第183條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置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證券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

5.《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在應當負責的內容上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6.《公司法》第219條第1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依法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該條第二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業務的機構因玩忽職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依法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2)民事責任

1.《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對其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1.《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對價證明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三款規定,1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嚴重不真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證券法》第183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對其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公司法》第21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作為壹個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發現虛假會計信息,半年後才發現問題,需要認真分析這個問題的原因。壹是審計人員未能發現應發現的問題,存在違反審計職業道德和主觀故意的行為。第二,審計人員在審計技能上存在短板。三是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不熟悉、不理解準則,或不執行準則)。審計機關對審計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審計人員違法違紀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