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新稅法下如何進行固定資產業務的會計確認

新稅法下如何進行固定資產業務的會計確認

壹、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準則)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其中,“租賃”固定資產是指用於租賃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不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建築物,屬於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會計準則中的投資性房地產仍作為固定資產處理。該準則規定,固定資產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予以確認: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新稅法所說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租賃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準則將“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作為固定資產的壹個重要特征,但在實踐中,壹些數量較大、單價較低的資產如工具、模具、備件、辦公用品等,通常基於成本效益原則確認為存貨,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條例》第57條還規定...(本文* * *為1頁)【繼續閱讀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