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現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納入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
在某些情況下,現行收入標準與建造合同標準的界限不夠清晰,可能導致對類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修訂後的收入準則采用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對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收入進行規範,並對是否在壹定時期內或某個時點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導,有助於更好地解決當前收入確認問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2)以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將銷售商品的收入與提供勞務的收入區分開來,強調在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這在實踐中有時難以判斷。修訂後的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即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C)為涉及多項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準則。
現行收入準則僅對涉及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導,具體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中收入準則第十五條和關於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修訂後的收入準則對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履約義務,按照每項履約義務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個別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到每項履約義務中,然後在履行每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4)明確規定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
修訂後的收益準則明確規定了壹些具體交易(或事項)的收益確認和計量。比如區分毛收入和凈收入、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加盟費不退等。,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地指導實際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