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酬按工資總額計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據實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與其發生工作或者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與雇傭或者雇傭有關的費用。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遣散費不能作為工資薪金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對此,稽查人員將補償24200元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經濟補償金工資總額
會計處理上,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計入企業的職工薪酬,有關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費用。員工薪酬包括:
(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基金;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福利;
(七)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八)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個人所得稅:妳應該按嗎?工資薪金所得?收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1。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我們認為這部分支出屬於與員工就業或雇傭相關的其他支出,屬於?工資,薪水?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
1.因未依法足額發放工資而辭職的,會有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遣散費年數的計算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壹年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簽訂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最高11個月)。
3.經濟補償=補償時間?妳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應發工資,即扣除個人保險和公積金前的數字。)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文件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收入,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律規定計算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辭退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壹次性視為幾個月的工資薪金。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收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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