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由法律規範組成。法律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許可和禁止的規範。法律規範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兩者都是特定情況下關於法律責任的具體決定。(1)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由法律規範規定或指示的。②
壹.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是指以壹定的邏輯結構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
(壹)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則各要素之間的邏輯連接方式,即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則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組成,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是如何連接在壹起的。
目前,學術界對法律規則的結構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三要素理論?然後呢。兩種元素理論?兩種觀點。?三要素理論?人們認為,每個法律規則通常由三個要素組成:假設、處理和制裁。?兩種元素理論?人們認為法律規則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的。
這本書是新書嗎?三要素理論?人們認為,任何法律規則都由三部分組成: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所謂假設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關於適用規則的條件和條件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對誰、在什麽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包括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是關於法律規則何時生效,在哪裏生效,對誰生效。(2)行為者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如何行為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總結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有三種行為模式:(1)可以是模式。人們在什麽樣的假設下?我該如何表現?模型。(2)應該是mode。人們在什麽樣的假設下?我們應該或必須如何表現?模型。(3)不要進入模式。人們在什麽樣的假設下?禁止或不允許做什麽?模型。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可以稱為權利行為方式,但應該是方式和不作為方式,也可以稱為義務行為方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
所謂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當承擔相應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實際行為對行為模式的不同,法律後果可分為兩種:(1)法律後果也稱肯定性法律後果,是人們根據法律規則中行為模式的要求,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後果又稱消極法律後果,是否定人的行為符合行為模式要求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者恢復、補償。
(2)法律規則和語言
所有法律規範都要做?法律聲明?以句子的形式表達,具有語言依賴性。沒有語言,法律就無法表達、記錄、解釋和發展。法律人在工作中無時無刻不在和語言打交道。如果沒有語言,法律人就失去了結構規範與事實之間的橋梁。總之,對於壹個法律人來說,語言既是理解沈默對象的實用工具,也是法律工作的核心對象?他要懂法律,描述事實和行為,根據規範推斷案情?。法律與語言的密切關系決定了法律人駕馭語言能力的重要性。法律規則是通過具體的句子來表達的。但是,法律人在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適用的不是句子本身或者句子本身所包含的詞句,而是句子所表達的意思。因此,我們應該區分法律規則和表達法律規則的陳述。比如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這種法律條款或陳述所表達的意思是壹種法律規則,即?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權?。解釋法律的本質是揭示法律條文用詞所表達的意思。語言的含義是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就像上述憲法條文中那樣?個人尊嚴?、?侮辱?、?誹謗?然後呢。誣告?。這就解釋了為什麽法律需要解釋,也說明了法律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表達法律規則的具體陳述通常是規範性陳述。根據規範句所用助動詞的不同,規範句可以分為祈使句和允許句。祈使句是有指向性的嗎?必須?(必須的)、嗎?應該?(應該應該)還是?禁止?(千萬不要)等帶有道德助動詞的句子,如?男女雙方要結婚都要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歸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送養人不得以送養為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許可句是有針對性的嗎?什麽事?(可能)這類道德助動詞的句子,如?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法律規則都以規範句的形式表達,而是可以用陳述語氣或陳述句來表達。比如《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但是,這句話不能理解為描述壹個事實,而是表達壹個命令,因為這句話可以改寫為壹個規範性的陳述,那就是?公民應當以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3)法律規則和法律規定
現代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多以條文為基礎。從其表達的內容來看,法律規定可以分為規範性規定和非規範性規定。規範性條款是直接表述法律規範(法律規則、法律原則)的條款,非規範性條款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範,而是規定某些法律性、技術性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定義、公布的機關和時間、法律的生效日期等)的條款。).這些非規範性規定不能獨立存在,它們總是依附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規範性法律規定。由此,要區分法律規則和法律規定。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了法律規則,也不是每壹個條文都充分表達了壹個規則或者只表達了壹個法律規則。
在立法實踐中,人們的行為邊界通常有兩種不同的表達方式,表現在不同的條文中。具體來說,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壹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若幹法律條文表達;(2)法律規則的內容是由不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規定表達的;(3)壹項規定表達了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素;(4)法律條文只規定法律規則的壹個或幾個要素。
(4)法律規則的分類
1.權威性規則和強制性規則。根據規則的內容,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強制性規則。所謂授權規則,是指規定人有權做某種行為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的規則?會不會是壹種模式?規則。所謂強制性規則,是指內容上人們的法定義務,即關於人們應該做還是不應該做某種行為的規則?。也可以分為兩種:(1)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積極義務的規則,即人們必須或者應當做壹定的行為,比如婚姻法中規定的?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也就是屬於這種規律。(2)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的規則,即禁止人做某種行為的規則,如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也就是屬於這種規律。
2.確定性規則、任命規則和適用性規則。根據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法律規則可分為確定性規則、委托性規則和適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其內容已經得到明確肯定的法律規則,不需要參照或參考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法律規則絕大多數屬於這類規則。所謂任命規則,是指其內容尚未確定,只是提供壹些概括性的說明,由相應的國家機關通過相應的渠道或程序確定的法律規則。例如,我國《計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這項規定是壹項任命規則。所謂適用規則,是指內容本身不規定人的具體行為模式,但可以參照或參考其他相應內容所規定的規則。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17條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這項規定是適用的規則。
3.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根據規則對人的行為的調節和限制的範圍或程度的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所謂強制性規則,是指內容具有強制性,不允許人們隨意更改的法律規則。強制性規則和功能性規則屬於強制性規則。在體現人的個人意誌的活動中(如民事活動),強制性規則不允許當事人表達個人意誌。當事人簽訂約定其他行為條件的協議,該協議視為無效。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允許人們在壹定範圍內選擇或協商自己做與不做的方式、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權利規則中,有些屬於任意規則。其內容大多是國家賦予人們壹些具有更大意誌表達的權利和自由,或者說法律規則壹般只是原則上規定人們的權利(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或選擇其權利和自由的內容或方式。例如,根據中國的法律,合資企業的產品可以出口或在中國市場銷售。這樣的規定是武斷的。
二、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壹種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依據或淵源的法律規範,是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原則或價值。這是壹個具有高度通用性的規範。(1)由於法律原則位於高度概括的層面,其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程度相對較低;所以不能直接用來證明壹個裁判,需要進壹步的規範前提。②
(壹)法律原則的類型
1.公共理性與政策原則。根據法律原則依據的不同,法律原則可以分為公共理性原則和政策原則。公共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則(法理學)構成的原則,是壹種源於法律事實的法律原則,是壹種嚴格的法律原則,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同等賠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在國際範圍內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政策原則是壹個國家或民族出於某種政策考慮而制定的壹些原則,比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這個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婚姻法的原則?實行計劃生育?原則,等等。政策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法律原則根據其覆蓋面和適用範圍可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基本法律原則是指適用於整個法律體系或某壹法律部門,反映法律基本價值的原則,如憲法規定的原則。特定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在壹個法律部門中適用於特定情形的原則,如合同法中的要約原則、承諾原則和錯誤原則(英美)。
3.實體原則和程序原則。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問題的不同,法律原則可以分為實體原則和程序原則。實質性原則是指直接涉及實體法問題(實質性權利和義務等)的原則。).比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規定的大部分原則都屬於這壹類。程序性原則是指與程序法(程序法)直接相關的原則,如程序法所規定?不再在乎壹件事?原則、辯護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
(二)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重點是主體行為的* * *性質和各種條件(情況);其具體目的是削弱還是阻止法律的適用?自由裁量?。相比之下,法律原則的重點不局限於行為和條件的獨特性,還包括它們的個體性。其要求籠統模糊,沒有事先設定明確具體的假設,更談不上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它只是對行為或判斷設定了壹些壹般性的要求或標準(即使與權利義務有關,也不是具體的),但並沒有直接講如何實現或達到這些要求或標準,因此在適用上有較大的法官選擇和靈活運用的空間。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因其內容特定,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但是,法律原則對於人的行為及其條件具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總結出來的對某壹種行為、某壹法律部門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共同價值規範,具有宏觀指導作用,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更廣。
3.在適用方面,有哪些法律規則?全有或全無的方法?(all or nothing fashion)或者說默示的方式適用於壹個案例:如果壹個規則所規定的條件被案例的事實所滿足,那麽這個規則所規定的法律後果就肯定適用於這個案例,即必須接受這個規則所提供的解決方案;如果因為與另壹條規則沖突而不符合或者排除了本規則規定的條件,那麽該規則對該案無效,即該規則對裁決沒有效力。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解釋這壹點時引用了棒球規則的例子:在棒球運動中,如果擊球手三次未擊中投手投出的球,他就必須出局。裁判不能壹方面承認三振出局的規則有效,另壹方面又不排除三振出局。這種矛盾在規則的情況下是不允許的。①和法律原則的應用不同,不是嗎?全有或全無的方法?還是以衡量的方式適用於壹個案件,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不壹樣?實力?(輕重,輕重),而這些各有千秋,甚至相互沖突的原理,可能存在於壹個定律中。例如,在民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可能與自由意誌原則相矛盾。因此,當兩個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發生沖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背景,權衡強度不同的原則:強度較強的原則被認為對案件的裁決具有指導作用,比其他原則的適用更有分量。但另壹個原則並不是無效的或被排除在法律體系之外的,因為在另壹種情況下,兩個原則之間的力量關系可能會發生變化。例如,我們不能在某壹案件中采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否定自由意誌原則的有效性;相反,我們在另壹種情況下強調意誌自由原則,並不否認公平原則的有效性。當然,在權衡原則的強弱時,有些原則從壹開始就是最強的,比如法律平等原則,民法中的原則。誠實信用?人們通常稱之為原則。帝國條款?。
(3)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現代法學普遍認為,法律原則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剛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保證個案的公正,在壹定程度上緩解規範與事實的差距,從而使法律更好地與社會相協調。但由於法律原則的內涵高度抽象,外延寬泛,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對假設條件和行為模式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當法律原則作為裁判案件的標準直接發揮作用時,會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並不能完全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為了在壹定程度上減少法律原則的不確定性,有必要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
1.只有法律規則用盡,法律原則才能適用。這壹條件要求,在有具體法律規則的情況下,不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即使存在法治的例外,如果沒有非常有力的理由,法官也不能用某些原則否定現有的法治。只有在沒有法律規則適用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才能作為賠償?規則漏洞?意味著扮演壹個角色。這是因為法律規則是法律中最難的部分,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助於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避免司法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保證法治最低要求的實現。
2.除非為了在個別案件中實現正義,否則不得放棄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個條件要求,如果壹項法律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並且沒有出現人們所不能容忍的極端不公正的判決,法官就不能輕易拋棄該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該法律原則。這是因為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人都應該首先倡導法律的確定性。(1)在法律的穩定性和目的之間,法律必須首先保證法律的穩定性。
3.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事實上,判斷哪些規則在什麽時候、什麽情況下極度違背正義是非常困難的。法律原則必須提出比原始法律規則更強的適用第二個條件規則的理由,否則上述第二個條件規則將難以成立。德國當代法學家、基爾大學法哲學與公法教授羅伯特?阿列克西對此做了詳細的分析。他指出:當壹個法官可能想基於某個原則P創造壹個例外規則R?什麽時候,為了r?論證不僅僅是P和R.p之間的壹個度量,在內容上支持R。p也必須用支持R的原則在形式層面上衡量pf在形式層面上支持R的原則最重要的是什麽?權威機構制定的規則的確定性?。您想為r創建例外規則嗎?不僅P要強於R.p,而且P還必須強於R.pfo換句話說,基於某個原則所提供的理由,其強度必須強到足以排除支撐這個規則的形式原則,尤其是確定性和權威性。而且主張適用法律原則的壹方(即主張例外規則的壹方)有舉證責任(論證)。顯然,在已有相應規則的前提下,如果改變已有的法律規則或者用法律原則否定規則的有效性,但提出了與規則適用等價甚至弱於規則適用的理由,那麽法律原則的適用就沒有邏輯證明力和說服力。
三。權利和義務
(壹)權利和義務的含義
權利和義務是所有法律規範、法律部門(部門法)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法律運行的整個過程和機制(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無論其具體形式如何復雜,都只是圍繞著權利和義務的兩個核心內容和要素:確定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處理與權利和義務有關的糾紛和沖突,保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等等。
1.?對嗎?這個詞可以有不同的意思,例如?道德權利?、?天賦人權?、?習慣權利?、?合法權利?,等等。關於權利的本質,學者們的解釋也大相徑庭,主要包括:(1)自由論,認為權利就是自由。(2)範圍論,認為權利是法律所允許的人的行為範圍。(3)意誌論是指權利是意誌的力量或法律賦予人的意誌的力量。(4)利益論,認為權利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5)折衷說(綜合意思說、利益說),認為權利是受意誌力量或意誌力量保護的利益。(6)馬納說,權利是壹種法律力量。(7)資格論,認為權利是人做某件事的資格。(8)主張權利是人們對占有某物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張。(9)可能性理論認為,權利是權利人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10)說權利就是法律承認壹個人比另壹個人有更好的選擇。
我們在談論合法權利。所謂法權,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允許和保障法律關系主體自主決定做某種行為的手段。其特點是:第壹,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規範確定的,是由國家承認和保障的。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應通過制裁侵權行為來確保權利的實現。第二,權利是權利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此權利具有壹定的自主性。第三,權利是保護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因此,權利和利益是緊密相連的。權利保護的利益不總是我自己的利益,也是他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第四,權利總是與義務人的義務聯系在壹起的。沒有義務,權利就得不到保障。
2.義務的概念。義務壹般用於以下意義:壹是指義務人必要行為的尺度(或範圍);二是指人們必須履行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約束;第三,是指人們進行某種行為的必要性。義務的性質表現在兩點:(1)義務指出的是人的?應該是嗎?行為或未來行為,而不是人們已經實際執行的行為。滿足了?應該是嗎?行為是壹種義務的實現,而不是義務本身。(2)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人不能隨意轉讓或違反義務的內容。義務在結構上由兩部分組成:壹是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做出壹定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作為壹種義務?還是?積極義務?(比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納稅、服兵役等。).二、義務人不做某些行為的義務叫什麽?不作為義務?還是?消極義務?比如禁止破壞公共財產、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等等。
(2)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的區別,權利義務可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根據相應的主體範圍,權利義務可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世界的權利?然後呢。對世界的義務?,對應的是不特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對應的是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債務對應的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相對的權利義務也叫。對人的權利?然後呢。對人的義務?,是與特定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相對權利?與特定債務人相對應;?相對義務?對應特定的權利人。
3.個人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權利義務可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個人權利和義務是指公民個人(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集體(法人)權利和義務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是國家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權利和義務。
(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作為法律的核心內容和要素,權利與義務的連接方式和結構關系非常復雜。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和方面進行分析:
第壹,從結構上看,兩者密切相關,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他們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對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基礎。其中壹個已經不存在,另壹個也不可能存在。?
第二,在數量上,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對此,有學者做了詳細的邏輯推導:如果既不享有權利,也不履行義務,都表示為零,那麽權利義務關系就可以表示為從零向兩個相反方向延伸的數軸。權利是正的,義務是負的,正數每擴展壹個音階就要擴展壹個音階,而且正數和負數的絕對值永遠相等。②
第三,從產生和發展的角度來看,二者經歷了壹個從渾然壹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壹致的過程。在原始社會,由於沒有法律制度,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並不明確,兩者實際上是混合的。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國家和法律,權利和義務是分離的。在剝削階級的法律體系中,兩者之間甚至存在著數量分配的不平衡:統治者集團只享有權利,而把幾乎所有的義務都強加給被統治者。社會主義法制的建立和實施?權利和義務壹致嗎?“三原則”的提出使二者的關系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
第四,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歷史上受到了不同的重視,因此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主次分明的。壹般來說,在等級特權社會(如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往往強調以義務為本位,權利處於次要地位。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更註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這時候權利是第壹位的,義務是第二位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保證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