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其中《會計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認定,把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改為“應該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其中,在《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聘請具有中國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也被刪去。
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考慮到目前涉及會計執業能力評價的考試較多,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其他會計類考試證明執業能力,還可以通過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來提高專業能力和水平。
擴展資料:
相關規定: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修改前的會計法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決定還規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修改前的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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