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管理費用——公積金(按員工所屬部門計入相關科目)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企業部分)
企業繳納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款-應付款
貸款: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銀行存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含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積累性和專用性兩個特點。
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為職工又快又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上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職工的互助性;
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