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在建工程(遞延支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雖然《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在建工程試運行形成的產品,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定義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然而,在建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的試運行並不是壹項日常活動。據此,新企業會計準則下不應確認在建工程試運行所生產產品的收入和成本。這也可以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對“在建工程”科目的描述中看出,即在建工程進行聯合負荷測試所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和“原材料”等科目;試生產中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銷往國外或轉化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費用)。實際上,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壹般是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環節,是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試運行的凈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因此,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下,該企業新建生產線試生產產品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壹致,即生產產品成本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待攤費用)”,貸記“原材料”;對外銷售,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支出)”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的企業,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建工程試生產產品的收入和成本當然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