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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是壹種目前的義務。

法律主觀性:

預計負債與或有負債或或有負債與預計負債有哪些區別:(壹)概念上的區別《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兩種義務。由過去事項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只能通過壹個或多個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不確定的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認;另壹種是過去事項產生的,但未確認的現時義務。之所以未予確認,是因為該義務的清償不太可能要求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者該義務的金額無法可靠計量。根據負債的定義,壹個項目是否是負債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壹種是過去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另壹種是該義務清償時預計經濟資源將流出企業。與這兩個基本條件相比,或有負債中的第壹項義務(潛在義務)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因此不屬於負債;或有負債中的第二項義務符合負債義務,因為雖然清償當期義務不太可能要求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但由於當期義務的存在,預計經濟利益將流出企業。此外,僅僅因為無法可靠地計量而不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該項債務的金額,這壹事實本身就表明該項債務符合負債的定義。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或有負債都是不能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項目。預期負債的定義完全符合負債的兩個基本條件:壹是過去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二是義務清償時預計經濟資源將流出企業,是真實的負債。雖然預計負債金額不確定,但可以合理估計。因此,預計負債可以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由此可以看出,預期負債與或有負債的主要區別在於:第壹,預期負債是負債的壹種,但在或有負債所指的義務中,只有現時義務符合負債的定義;第二,預計負債可以在報表中確認,但或有負債由於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或確認條件,不能在報表中確認。(二)確認與計量的區別何時確認預計負債,從邏輯上講,確認準備有三點:壹是當企業管理部門意識到經濟流出將在未來某個時間發生時,預計負債就會發生;二是確認預計負債,直至確定企業將轉移經濟資源;三是在兩個時點之間的某個時點確認負債。企業管理部門意識到經濟利益的流出將在未來某個時間發生的,確認預計負債。確認未來事項為時過早,確認壹項預計負債可能根本不會發生,從而降低財務報表的相關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確定企業會轉移經濟資源,則不穩定,違背了負債確認的基本原則,從而無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和會計期間發生的費用。由於兩個極端點不能作為預計負債的確認時間,只能在這兩個點之間的某個時間點。因此,《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為:1。預計負債在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2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當期義務;3.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4.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預計負債的計量與或有負債的確認密切相關。如果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則不能確認為負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對預計負債的計量,采用最佳估計。但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在計量預計負債時考慮了現值因素,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在計量預計負債時沒有考慮現值因素。主要原因是現值的計算涉及到很多相關因素,如折現期、折現率等。對於高度不確定的或有事項,這些因素更難確定。另外,由於或有事項準則主要涉及短期或有事項,不采用現值法造成的差異不會太大。其中,最佳估計考慮了兩種情況:1。如果有壹個所需支出的範圍,最佳估計數應由該範圍的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確定;2.如果沒有所需支出的範圍,最好的估計應確定如下:3。當預計負債涉及單個項目,即預計負債僅涉及壹個項目時,如未決訴訟,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最佳估計。b .當預計負債涉及多個項目時,這裏的多個項目是指預計負債涉及的項目不止壹個,如產品質量保證。在產品質量保證中,可能會有很多客戶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相應地,企業對這些客戶負有保修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最佳估計是根據各種可能的數量及其發生的概率計算和確定的。由於不是所有的或有負債都在會計報表中確認,當然不存在會計計量問題。(三)會計披露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要求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單獨項目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相應披露,而與已確認負債相關的費用或支出應當在扣除已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反映。也就是說,在資產負債表中,預計負債應當與其他負債區分開來,單獨反映。同時,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預計負債的原因和金額,以便會計報表使用者能夠獲得充分、詳細的或有事項信息。在確認預期負債的同時,應確認支出或費用。這項支出或費用不應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而應與其他費用或支出項目(如“營業外支出”)合並反映。例如,企業因產品質量保證而確認預計負債時,在利潤表中確認的費用應作為“營業費用”的組成部分反映。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企業基本確定能夠獲得補償,那麽企業在利潤表中反映或有事項確認的費用或支出時,應當提前沖減這些補償。或有負債,無論是作為潛在義務還是作為流動義務,都不符合負債的條件,因此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滿足某些條件,則應予以披露。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以下或有負債:(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形成的或有負債;(二)未決訴訟和仲裁產生的或有負債;(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負債)。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極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壹般不予披露。但是,壹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很小,也應予以披露,以保證會計信息使用者能夠獲得充分、詳細的信息。這些或有負債包括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形成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和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向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2.或有負債的預期財務影響(如不能預測,應說明原因);3.獲得賠償的可能性。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本準則還規定了例外情況。如果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計會對企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此類信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不披露任何相關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和仲裁的形成原因。以上是邊肖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妳還有相關的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不明白的事項,可以打電話給在線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 *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