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公司業務管理特點和經營狀況,建立完善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自營業務問責制度。自營業務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四條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壹的投資決策和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三級制建立。
第五條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應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對自營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和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和可容忍的風險限額,並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執行。自營業務的具體投資運營管理由董事會授權的公司投資決策機構決定。
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決定具體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項目和投資品種。
自營業務部門是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應在投資決策機構做出的決策範圍內負責具體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
第六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限制和責任,並對授權過程進行書面記錄,確保授權制度的有效實施。
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七條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全面負責自營業務的管理和運作,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
第八條自營業務中涉及自營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重大決策。應集體以書面形式做出,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第九條自營業務必須通過專用自營席位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開展,非自營營業部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稽核審計制度,禁止出借自營賬戶、利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等行為。
第十條加強自營業務資金調度管理和自營業務核算,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調度自營業務所需資金。
自營業務的資金必須以公司的名義獲得。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轉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提取現金。
第十壹條完善可投資證券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營業部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風險承受限度內,從證券池中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操作的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和有效性評估應符合規定程序,並有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應當建立嚴格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將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定和決策、交易指令的執行相互分離,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前應進行審核,並強制留痕。同時,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備份系統,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自營業務的清算和統計應由專門人員進行,並及時與財務部門資金結算人員對賬,做好相應記錄,並有相關人員簽字。
自營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清算崗位應當與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的清算崗位分開。第十五條建立防火墻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核算等方面嚴格分離。
第十六條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運作和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結算、會計核算等後臺職能應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形成自營業務前、中、後有效的制衡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獲取前中後臺自營業務運行的信息和數據,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定期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提供風險監控報告,並向自營業務部、合規部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如發現業務經營或風險監控指標存在潛在風險或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和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及時反饋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報告和反饋過程應有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借鑒國際先進風險管理經驗,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控程序,提高風險監控的科學性。
第十九條建立自營業務每日盯市制度,完善自營業務風險暴露與公司整體損益的聯動分析和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組合市值變動及其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二十條建立和完善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閾值,並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的效率。
第二十壹條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證券自營交易系統和監控系統應具備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接口,以便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和處理機制,風險監控部門根據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的檢查和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跟蹤落實。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和投資運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核查。
第二十四條建立完整的績效考核和激勵體系,完善基於風險調整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量化的原則,評價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和績效水平。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經營、損益、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內部報告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決策執行情況、自營資產質量、自營損益、風險監控等重大事項。
董事和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閱讀並簽署自營業務內部報告,並進行反饋。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信息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自營業務信息。
報告的內容包括:
(壹)自營業務賬戶和席位;
(二)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重大決策。;
(三)自營風險監測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應當明確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責任部門、報告流程和責任人,對報告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直接責任人和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第三十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指引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壹)風險敞口:指證券公司在壹定時期內多頭頭寸和空頭頭寸的差額形成的證券敞口(凈頭寸)。
(2)風險監控閾值:是在風險監控系統中設置的控制壹定風險的指標。風險監控閾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
(3)敏感性分析:是指研究壹個或多個市場風險因素(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的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對金融產品及其組合的市場價值。
(4)壓力測試:衡量公司在異常市場條件下承擔的市場風險,是對金融產品及其組合在極端市場情景下的損失進行評估,如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市場風險因素的劇烈變化或意外的政治、經濟事件。
第三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