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