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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委托加工物資會計核算

壹、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小企業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照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二)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後用於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按照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按照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異率或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月應分攤的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