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刑法對非法經營罪規定如下:(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只是其中壹個工人,量刑會輕壹些。
如有積極悔罪或立功表現,則更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