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的建立是為了實現有限的、特殊的或暫時的目標,主要是為了隔離財務風險(通常是破產風險,有時是特定的稅務或管理風險)。壹旦SPE成立,它必須作為壹個完全獨立的實體運作。這包括:任命自己的董事,支付自己的所有費用,不與其他實體(包括資產出售方)的資產混合。壹旦資產被轉移到SPE,它們在法律上是孤立的,資產的賣方或債權人不能再處置資產。擔保資產只能用於支持向投資者發行的證券,賣方不能收回。投資者不想承擔任何與資產出售者相關的風險。他們只願意承擔壹些與所投資的特定證券化資產池相關的風險。換句話說,SPE是保護投資者的,設立SPE或向SPE出售資產的金融機構破產或信用不良事件不會影響投資者。
值得註意的是,SPE的設立代表了發起人的利益,但SPE並不歸發起人所有。SPE在管理和所有權方面必須與發起人分開。例如,在貸款證券化中,如果SPE證券化載體由貸款銀行(其貸款將被證券化)所有或由銀行控制,那麽由於規則、會計、破產等原因,SPE將與銀行的其他部分合並,這違背了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所以很多SPE都是單獨成立公司,股份交給慈善信托,由管理公司提供職業經理人,保證SPE和發起人沒有接觸。作為壹個獨立的實體,SPE負責自己的債券發行、風險資本和商業決策。許多SPE,如證券化SPE,在預先確定的指導方案下運營,不需要做出任何業務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