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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職條件:

(1)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第八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

第九條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本規則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依照規定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