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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鄉機關財務制度

第壹條 為規範全州鄉鎮財務管理,加強財務會計工作,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壹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以及委托鄉鎮代為記賬、核算的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財政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是本單位財務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實行零戶統管、集中核算;受村民委員會的委托,村民委員會的財務實行村賬鄉鎮管、會計代理;以縣(市)主管部門管理為主的行政事業單位納入縣(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實施財務監管。

“零戶統管,集中核算”是指以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為對象,實行“壹取消、二直達、三集中、四設立、五建制”的管理制度。壹取消是指取消單位銀行賬戶,由會計核算中心根據資金性質、管理需要設立銀行賬戶;二直達是指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直達核算中心賬戶;三集中是指集中辦理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的管理;四設立是指會計核算中心設立總會計、資金會計、櫃(組)會計、單位設立報賬員;五建制是指建立財務管理、收支審批、憑證審核、票據管理和備用金管理制度。

“村賬鄉鎮管、會計代理”是指鄉鎮以村民委員會為對象,代理村級財務核算的工作制度。

第五條 鄉鎮財務管理的原則是:

(壹)依法管理。鄉鎮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法》、《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經法律法規。

(二)收支平衡。鄉鎮單位應根據可用財力,合理安排支出,堅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三)民主理財。鄉鎮財務重大支出(指項目所需資金規模超過壹萬元的財務開支,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此標準作適當調整)必須集體研究決定,村級財務支出通過村民代表或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定期實行財務公開。

(四)規範統壹。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在財務收支行為、票據領用繳銷、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規範化的基礎上,實行開支標準統壹,審批程序統壹。

第六條 鄉鎮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推行部門預算;預算支出應以“三保”(保工資、保穩定、保運轉)為重點,強化預算約束。

第七條 鄉鎮預算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全額繳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設過渡賬戶,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隨意劃分和變更收入級次和種類。

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額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或代理記賬中心。

第八條 鄉鎮財政支出必須嚴格執行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堅持撥款按預算,用款按計劃,支出按標準,審批按程序。嚴格執行“壹支筆”審批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各項支出必須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憑據,有合理的支出項目,有經辦人、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不準以領代報、以撥作支,不準白條抵庫、白條報賬,不準超範圍、超用途支出各種專項資金。

第九條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資金、有價證券必須全額納入鄉鎮財政統壹管理。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規定和銀行結算辦法,不得自行開設銀行賬戶、公款私存和坐收坐支現金;預算資金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預算外資金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專項資金(基金)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用途,實行專款專用、專賬專管。

第十條 鄉鎮應當加強下列債權債務管理和消赤減債工作:

(壹)鄉鎮要對歷史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確定各種債務的性質、數額、借款對象及用途,逐壹登記造冊,建立債權和債務檔案。

(二)采取切實措施,多渠道多途徑消赤減債。該由政府負責的債務,采取單位還款、預算清償、預算扣款的辦法消赤減債;單位自行負責的債務,由單位采取盤活資產、資源、債權債務置換、加大清欠、清收力度等辦法消赤減債。

(三)完善制度、規範行為,堅決控制新增債務的發生:

1、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制止新債的“三個壹律”,即各地壹律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的指標;鄉鎮政府壹律不得舉債搞建設;鄉鎮政府壹律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2、實行目標責任和行政領導負責制;

3、強化預算約束和厲行節約制度;

4、建立地方財政償債基金,專項用於清償各種政府債務。

(四)村級債權債務要全面清理核查,逐壹登記造冊,建立債權和債務檔案。清理核查堅持以賬目和憑證為依據,通過賬內清查與賬外核查相結合,壹般清理與重點核查相結合,村級自查與核算中心或記帳中心核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十壹條 財產物資管理:

(壹)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的采購、驗收、領發、保管、盤點、清查等制度,確保財產物資安全;

(二)添置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的財產物資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審批再購買;

(三)所有財產物資必須建賬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和賬卡相符。

第十二條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要嚴格執行票據管理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票據的領購、使用、繳銷和保管制度,實行專人、專賬、專管。凡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不準白條收費(款)和使用自制票據,不準轉借、轉賣票據。

第十三條 會計檔案包括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財產物資清查盤點表、會計報告和合同協議及其他會計資料。會計檔案管理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實行統壹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損、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部門依法管理本級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監督:

(壹)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或更正補充後方可報賬;

(二)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資料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單位的實物、資金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四)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行政機關的依法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隱匿資料、阻撓執法、謊報信息。

第十六條 鄉鎮應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管理制度、會計內控制度和財務牽制制度。

第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應按照錢賬分管的原則定崗定責,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會計核算。

第十八條 鄉鎮應按照社會發展趨勢、會計制度要求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的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會計核算電算化,財務管理網絡化,經濟決策科學化。實現傳統管理向科學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約管理的轉變,以規範鄉鎮財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鄉鎮財政部門負責鄉鎮所屬單位、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並將財務人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州、縣(市)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鄉鎮會計人員的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縣(市)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鄉鎮會計基礎工作和執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情況,並將其作為對鄉鎮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州財政部門建立對鄉鎮財務管理的年度抽查制度。

第二十壹條 鄉鎮主要負責人崗位變動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財務人員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財政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縣(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