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年度考核在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中的基礎性作用,努力形成推動科學發展的幹部考核機制,客觀公正地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考核引領和激勵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廣東省市廳級黨政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目標要求轉化為可考核的指標,堅持科學導向、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發揚民主、群眾公認、公開透明、註重實效,堅持落實、改進完善,引導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樹立和落實正確政績觀,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建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市轄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區(縣級市)法院院長、區(縣級市)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市委市政府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以下簡稱市級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
第四條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職能履行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重點考核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關心群眾、解決問題、辦實事服務情況,團結協作情況,增強自身建設凝聚力情況。
領導幹部年度考核主要考察本年度崗位責任和任務的履行情況,重點考察理想信念、正確政績觀、工作思路、組織協調、履職成效、工作作風、自律等德、能、勤、廉的現實表現。
第五條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包括政績考核、民主測評和群眾滿意度測評;對市級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評價,主要是對機關工作效率的評價。
領導小組總體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壹般、較差四個等級;領導幹部總體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六條年度考核壹般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征求意見和年度工作總結,在今年年底或次年第壹季度進行。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換屆時,年度考核可與換屆考察相結合。
第七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市委統壹領導下實施。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領導,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助開展。
第二章績效考核
第八條績效考核是對各區(縣級市)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量化考核。
第九條績效評價以縱向比較為主,橫向比較為輔,形成客觀量化的評價意見。
第十條根據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將廣州市12區(縣級市)劃分為中心城、新城、縣級市三種區域類型。不同地區的發展要求、指標設計和指標權重不同。
第十壹條各區域類型績效評價指標按照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生態環境等4個指標組設置,包括* * *同型指標和類別指標(見附件1)。
指標選擇堅持可操作性,體現廣州及區域特色。
第十二條績效考核總分為100。每年2月初,市發改委、市統計局、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科技局、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法院、 市衛生局、市信息辦、市環保局、市園林局、市林業局、市司法局、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必要時應現場核實相關數據和信息。 市統計局負責匯總統計,然後在2月底送到市委組織部。
第十三條初步結果經統計匯總後,報區(縣級市)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CPPCC領導班子和紀委並在壹定範圍內公示,由市委組織部匯總各方面反映,研究提出修改建議。
第三章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民主測評是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實際表現的定性評價。
第十五條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內容按思想政治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四大類進行(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區(縣級市)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內容包括* * *同壹項目和類別項目(見附件3)。* * *相同的項目是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修養,開拓創新能力,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廉潔自律,等等;類別項按黨委書記、區(縣級市)長、黨委副書記、區(縣級市)常委、副區(縣級市)長、法院院長、檢察長6組職位設置。
第十七條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民主測評,結合區(縣級市)黨委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參加人員壹般為:區(縣級市)黨委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和CPPCC領導成員,紀委副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領導成員,街道(鎮)黨政領導成員,民主黨派、工商聯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代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八條民主測評的樣本表格和測評要點、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報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測評對象職責分工等應在測評會前分發,以保證測評參加人員能有充分時間審閱材料、準備意見。
第十九條在民主測評表中,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的測評意見分為優秀、良好、壹般、較差四個等級;領導幹部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民主測評表由各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統計匯總,報黨委組織部。
第二十條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個別談話、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核實民主測評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群眾滿意
第二十壹條群眾滿意度是指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成效和公眾形象的定性評價。
第二十二條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群眾滿意度測評內容包括依法辦事、政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機關服務水平和效率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體性信訪事件處置、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公民道德教育、文明城區(鄉鎮、單位)創建、擴大就業和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中小學教育管理、公共衛生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區(縣級市)領導幹部群眾滿意度測評內容從政治素質、工作作風、開拓創新、履行職責、公眾形象等方面進行測評。(見附件5)。
第二十四條人民滿意度測評壹般結合區(縣級市)黨委全委會年會,或年初人大、CPPCC例會期間,通過填寫問卷的方式進行。
參加評議的人員,包括區(縣級市)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河街(鎮)村(居)幹部及轄區內群眾代表,各占20%。參賽人員可隨機抽取,人數不少於100。
第二十五條人民滿意評價意見分為滿意、相對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等級。測評表由各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統計匯總,報黨委組織部。
第二十六條市委組織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有關部門或社會中介組織通過發放問卷、政府網站評議等方式,在社會各級幹部群眾中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
第五章機關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條機關工作效能,是指通過機關民主測評、區(縣級市)直接對口測評、部門代表互評等方式,對市級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發揮職能、完成目標任務的定性評價。
(1)民主評價機關。主要了解市級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表現。壹般結合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在述職和述廉的基礎上進行。參加考評的人員為部機關全體幹部、直屬單位領導成員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領導班子和機關民主測評的內容設置為思想政治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四大類(見附件6)。
領導幹部機關民主測評的內容包括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修養、政策水平、團結協作、業務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學習態度、履行職責、處理復雜問題、基礎工作、廉潔自律等(見附件7)。
(二)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是指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對市級部門行政效能的評價,包括促進科學發展、依法辦事、科學決策、統籌協調、團結協作、務實創新、服務基層和群眾、部門(系統、行業)管理、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見附件8)。參加考評人員包括區(縣級市)直接對口的中層以上幹部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區(縣級市)直接對口部門考評工作由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協助開展。
(三)部門代表互評主要評價市政府直屬部門的工作滿意度,包括推動科學發展、依法辦事、工作作風和公眾形象(見附件9)。
部門代表互評應當有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的代表參加。同時,邀請部分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工作客戶代表參加。
第二十八條領導機關的民主測評和區(縣級市)直接對口部門的測評意見分為優秀、良好、壹般、較差四個測評等級;領導幹部民主測評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測評等級;部門代表互評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評價等級,均以填寫評價表的方式進行。測評表由市直單位人事部門匯總統計,報市委組織部。
第二十九條市級部門領導班子評價得分按照機關工作效率定性評價折算成百分制,計算公式為:m = p× 50%+x× 30%+h× 20%。其中,m為部門領導評價得分,p為班子民主評價得分,x為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得分,h為部門代表互評得分。
第六章程序和結果的形成
第三十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交總結。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分別提交工作總結和述職報告,並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2)會議述職。召開民主測評會議,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誌代表領導小組匯報工作,同時作個人工作報告,其他班子成員作口頭或書面工作報告。書面述職的,應當提前將述職報告打印並發送給參會人員,確保參會人員能夠充分準備意見。
(三)按程序在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中開展政績考核、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度測評;在市級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中開展機關工作效率評價。
(四)提出評估意見。根據個人總結、會議述職,結合績效考評得分、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度和機關工作效率評價等相關信息,以及平時了解情況,由區(縣級市)黨委和市直部門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提出領導成員考評結果初步意見,報市委組織部。
(五)征求意見。征求市紀委、監察局、市人口計生局、市委政法委、市審計局及相關部門(主要是有“壹票否決”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對市級部門的考評應征求市分管領導的意見。
(六)審批。市委組織部對各區(縣級市)黨委和市直部門(黨組)的自評意見進行審定。其中,領導班子擬評為優秀、壹般、較差,組長擬評為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報市委審批。
(七)向考核對象書面反饋考核結果。考核對象如有異議,應在收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委組織部申請復核。市委組織部要及時審核並反饋結果。
第三十壹條區(縣級市)領導班子考核等次以政績考核得分為依據;市級部門領導班子的考評等級主要以機關工作效能考評得分為依據。
第三十二條領導班子考核總分壹般為90分(含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75分(含75分)以上可評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為壹般,60分以下為較差。
在民主測評或群眾滿意度測評(部門代表互評)中,1定性測評內容的優良率(優良率之和)或滿意度(滿意率和相對滿意率之和)低於三分之二的,壹般不得評為優秀。有三項定性考核內容的優秀率或滿意度低於三分之二的,壹般不評為良好;定性考核內容有五個以上。
如果優良率或滿意度低於三分之二,壹般應評為差。
第三十三條領導小組按上述要求確定評價等級後,相關工作被壹票否決的,領導小組評價等級相應降低壹個等級;比如,全市幾個區(縣級市)處於落後狀態,市直相關部門按職責承擔連帶責任的,該部門的評價等級相應降低壹個等級。
第三十四條領導幹部考核按照總分100計算。區(縣級市)正副隊評價得分計算公式分別為:m 1 = m×60%+p 1×20%+q 1×20%,m2 = m× 50%+p2× 25%+Q2× 25%。其中,M1和M2為團隊正副職評價得分,M為領導團隊總評價得分,P1和P2為團隊正副職個人民主評價得分,Q1和Q2為團隊正副職滿意度得分。
市級部門正職、副職評價得分計算公式為:m1 = m× 60%+p1× 40%,m2 = m× 50%+p2× 50%。其中,M1和M2為班子正副評價得分,m為領導班子評價得分,P1和P2為班子正副個人民主評價得分。
第三十五條領導班子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正職年度考核壹般評為優秀等次,領導班子副職按照20%的分值確定優秀等次;領導小組被評為良好等級的,領導小組正副職按照15%的分值確定優秀等級;領導班子被評為壹般或較差的,該領導班子正職、副職本年度不得評為優秀。
區(縣級市)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分別按照全市系統15%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第三十六條被評為優秀的領導幹部,壹般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壹)優秀和稱職民主測評票數之和達到90%以上;
(二)群眾滿意度測評中滿意票和相對滿意票之和達到90%以上。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應當評為基本稱職:
(壹)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之和超過三分之壹的;
(二)在群眾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投票率超過三分之壹的。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得評為不稱職:
(壹)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之和達到50%;
(2)在人民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投票率達到50%。
除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外,其余均合格。
第三十七條考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領導班子、黨政正職和分管副局長當年不得評為優秀:
1.轄區責任範圍內發生兩起重大或壹次重大安全事故的;
2.轄區或市級部門職責範圍內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
3.領導班子成員被撤銷職務以上的;
4 .受到中央、國務院或省級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
5.還有其他嚴重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確定考核等次時,應當堅持全面性、歷史性和公平性的原則。評估結果受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應考慮客觀因素。
第七章成果應用
第三十九條考核意見和結果應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訓教育、獎懲的重要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運用要突出註重品行、科學發展、崇尚實幹、重視基層、鼓勵創新、得到群眾認可的導向作用,努力營造推動科學發展的良好氛圍。要按照“善於科學發展的人、不會為科學發展讓路的人、阻礙科學發展的人”的要求,大膽選拔使用自覺堅持科學發展、善於引領科學發展、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幹部;對不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搞形式主義和形象工程,片面追求經濟增長而犧牲環境和生態的幹部,要實行問責制。
第四十條對被評為優秀的領導班子和幹部,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通報。
領導幹部擬提拔使用的,近三年年度考核必須為稱職以上。
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領導幹部,記三等功壹次。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認定為後備幹部,優先選拔使用幹部。
領導幹部考核結果的使用,涉及工資福利、級別晉升等相關問題的,參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執行。
第四十壹條在領導班子變動或職位空缺進行民主推薦前,年度考核結果應提前發送給民主推薦參與人備查。
第四十二條領導班子被評為壹般和較差的,主要領導應向市委書面說明情況並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其中,被評為劣等的,壹年內不得提拔或者交流擔任重要職務。
第四十三條領導幹部被評為基本稱職的,給予誡勉談話,壹年內不得考慮提拔或者交流擔任重要職務;被評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或降職。
第四十四條考核意見和結果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條對考核評價中反映的涉及領導幹部的問題,凡線索具體的,應當及時核實;壹時難以核實清楚,需要做好解釋工作;發現有違反紀律的,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六條領導班子的相關考核,應當在區(縣級市)或部門中層領導幹部中進行通報。領導幹部相關考核評價情況應當反饋給本人。其中,組長負責市委組織部反饋意見,副組長負責區(縣級市)或部門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反饋意見。
第四十七條各單位黨委(領導班子)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激勵和約束,促進和改進工作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年度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加強指導。要按照管理權限規範領導幹部崗位職責,分類別、分項目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評價檔案。要註意把年度考核與崗位檢查、壹般檢查有機結合起來,享受檢查成果。
第四十八條年度考核應當與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相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印證。
第八章組織與實施
第四十九條考核工作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實施。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有效的數據收集機制,避免多重評估和重復評估。要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考核評價效率。
第五十條。省級領導幹部兼任的區、部門領導班子正職,可以代表領導班子報告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不參加本區、本部門領導幹部年度考核。
交流的領導幹部,在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順序。交流前的相關資料由原單位提供。
在職培訓的領導幹部,在在職單位進行考核,確定順序。掛職培訓不滿半年的,在派出單位考核。
參加學習培訓的領導幹部在派出單位進行考核,註意根據學習培訓實績確定等次。
第五十壹條擔任現職工作不滿半年的領導幹部,在原班子中按原職務進行考核;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案件,可參加評審,但暫不確定順序,待問題查明後確定;受紀律處分的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實行責任制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因違反規定程序造成考核結果失真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考核對象故意違反規定,導致考核嚴重失真、失實的,年度考核按照不稱職等次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在評價工作中,評價人員、評價對象、相關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壹)禁止弄虛作假,誇大、縮小、隱瞞或者歪曲事實,提供虛假數據和信息;
(二)嚴禁被評價單位幹擾和妨礙評價工作;
(3)禁止從事非組織活動;
(四)嚴禁泄露評價的保密信息和結果。
第五十四條加強對評估工作的監督,建立和完善公眾舉報制度。任何個人和組織均可舉報考核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中心城區包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新城區包括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縣級市包括從化市和增城市。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可根據試行情況,結合中央和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新要求,以及工作部署和群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CPPCC工作機構、紀檢機關、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市級部門“三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專業技術領導職務和擔任非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街道(鎮)、區(縣級市)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