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作為企業利潤分配的壹項內容,盈余公積的提取比例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分配政策和再籌資政策。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盈余公積按照企業性質的不同,分別包括以下內容: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三項內容;外商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包括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利潤歸還投資三項內容。
1.查證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積的形成是否合法
(1)查證法定盈余公積的提取是否合法。通過“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賬戶、其他相關明細賬及記賬憑證等進行以下查證:
①查證法定盈余公積的提取基數是否正確;
②查證法定盈余公積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當年稅後利潤的10%比例提取);
③查證法定盈余公積提取的數額是否正確;
④查證當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是否繼續提取。
(2)查證任意盈余公積是否合法。企業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屬於企業自願,而非法律強制。任意盈余公積是公司自願提取的留存收益的壹部分,是留存收益中已確定用途的積累資金,其數額應視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其提取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因此對任意盈余公積的提取是否合法,應通過“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明細賬戶、其他相關明細賬及記賬憑證等進行以下查證:
①查證任意盈余公積的提取基數是否正確;
②查證任意盈余公積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股東大會的決定;
③查證任意盈余公積提取的數額是否正確。
(3)查證法定公益金是否合法。法定公益金是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的資金,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按5%至10%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業可以按照不超過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比例提取)。對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是否合法,通過“利潤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細賬戶、其他相關明細賬及記賬憑證等進行以下查證:
①查證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基數是否正確;
②查證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5%至10%的規定;
③查證法定公益金提取的數額是否正確。
2.查證外商投資企業盈余公積的形成是否合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包括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利潤歸還投資。
(1)儲備基金是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特定的目的從稅後利潤中提留的利潤。因此,查證儲備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應通過“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明細賬戶、其他相關明細賬及記賬憑證等進行以下查證:
①查證儲備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不低於規定的稅後凈利潤(抵補累計虧損後)的10%;
②查證儲備基金積累到註冊資本的50%時是否不再提取;
③查證儲備基金提取的數額是否正確;
④查證中外合營、合作企業儲備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業董事會的決定,其提取數額是否正確。
(2)企業發展基金也是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特定的目的從稅後利潤中提留的利潤。因此,對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應通過“利潤分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明細賬戶、其他相關明細賬及記賬憑證等進行以下查證:
①查證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②查證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數額是否正確;
③查證中外合營、合作企業企業發展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業董事會的決定,其提取數額是否正確。
(3)利潤歸還投資,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雙方合作期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利潤先行歸還外方合作者的投資,再進行利潤分配。由於先行歸還的投資會減少企業的凈利潤,所以通過“利潤分配”賬戶進行核算,但它不屬於利潤分配,實際上是外方合作者出資額的遞減。但是,由於外方合作者不能因先行收回投資而改變在企業合同中原來所承擔責任的規定,因此,在會計處理上不宜直接反映為“實收資本”的減少,而是要為它開設壹個對抵科目“已歸還投資”,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
查證利潤歸還投資是否合法,應通過“已歸還投資”、“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明細賬戶、其他相關明細賬及文件、資料、記賬憑證等進行以下查證:
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在合同中是如何規定的;
②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是否正確無誤;
③計算歸還投資的比例、金額與合同規定是否相符;
④付款方式、幣種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二、查證盈余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盈余公積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屬於企業留存收益中指定專門用途的積累資金。所謂專門用途是指這部分凈利潤不能再分配給投資者,而是要用於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指定的方面。由於各種不同形式的盈余公積,在其使用上有著各自不同的規定,因此對各種形式盈余公積使用的查證,在內容和方法上也各有所異。
1.查證壹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積使用是否合法
(1)法定盈余公積按規定主要可用於三個方面:壹是彌補虧損;二是轉增資本;三是分派股利。因此,對盈余公積在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分派股利等三個方面的使用是否合法應進行以下查證:
①彌補虧損的查證。按有關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渠道:其壹是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其二是用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彌補,如果企業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利潤彌補期限,其未彌補完的以前年度虧損,可用稅後利潤彌補;其三是用盈余公積彌補。對以“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的查證,應註意的問題是:用法定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是否由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的;用法定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的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由於企業
未彌補的虧損表現為“利潤分配”賬戶借方余額,因此企業是否先將用於彌補虧損的法定盈余公積轉入“利潤分配”賬戶,再通過“利潤分配”賬戶彌補虧損的。
②轉增資本(股本)的查證。企業將法定盈余公積轉為資本或股本時,只影響所有者權益的結構,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的總額。對以“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的查證,應註意的問題是:壹般企業的轉增資本,是否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是否辦理了增資手續,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資金變更等手續。股份有限公司的轉增股本,是否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是否辦理了增資手續;用法定盈余公積派送新股時,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金額如有差額,是否計入“資本公積--股票溢價”賬戶。
③分派股利的查證。對企業用法定盈余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查證,應註意的問題是:用法定盈余公積分派股利是否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用法定盈余公積分派股票股利增加的股本是否辦理了增資手續;分派股票股利的每股面值與派送價格之差是否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任意盈余公積。其用途與法定盈余公積完全壹致,其轉增資本(股本)及分派股利,在賬務處理上與用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與用法定盈余公積分派股利完全相同。因此,對其查證不再重述。
(3)法定公益金。按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對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是否合法應進行以下查證:
①企業有無違反規定,為職工修建、購建住房提供資金的問題;
②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後,企業現有的住房周轉金余額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造成的負數,是否按規定用公益金作了彌補,或公益金不足是否依次用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進行彌補;
③有些企業在法定公益金項下列入其他非法開支,如為職工發放獎金、實物以及購建非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等,這些通過查閱有關明細賬、調閱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即可發現。
2.查證外商投資企業盈余公積使用是否合法
(1)儲備基金。按規定主要用於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因此,應對儲備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進行以下查證:
①儲備基金用於彌補虧損,是否經過董事會做出決議;
②儲備基金用於轉增資本,是否經過董事會做出決議,是否經原審批機構批準,是否辦理了增資手續。
(2)企業發展基金。按規定主要用於轉增資本和企業生產發展,因此,應對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進行以下查證:
①企業發展基金用於轉增資本,是否經過董事會做出決議,是否經原審批機構批準,是否辦理了增資手續;
②企業發展基金用於生產發展,其購建固定資產部分,如屬於自營,應對這部分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真實、合法進行查證;如屬於外購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則應對其手續是否合法進行查證。同時應查明補充流動資金所設置的明細賬及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以下列舉實例說明資本公積及盈余公積信息失真的查證方法。
[案例壹]溢價發行股票,收入全部計入股本
A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面值為6元的股票200萬股,每股以7元的價格發行,所得款項全部存入銀行,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4000000
貸:股本 14000000
經查證發現上述賬務處理的錯誤後,除建議有關部門嚴肅處理外,應及時糾正錯誤,認真進行賬務調整:
借:股本 2000000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00000
[案例二]溢價發行股票,列作當期收益
查賬人員審查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業務,查明情況如下:
A公司委托B證券交易所代理發行普通股100萬股,每股面值2元,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和雙方簽訂的承銷合同,每股發行價格為2。60元,發行手續費為發行收入的3%;查賬人員審查該公司“股本”賬戶後,其余額為2000000元;審查“資本公積”賬戶,並無記錄,但其記賬憑證已經找到,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22000
貸:股本 2000000
本年利潤 522000
經詢問A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主管人員情況並核實上述問題,其承認賬務處理違反了會計制度的規定,同意進行如下賬務調整:
借:本年利潤 522000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22000
[案例三]資本公積中列入非法開支
查賬人員查閱A企業8月份的“資本公積”總賬時,發現借方發生額為84000元,之後進壹步查閱“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明細賬,其中借方發生額84000元的記賬憑證為第356號,隨即調閱該記賬憑證,其摘要為“見附件”,會計分錄為:
借:資本公積 84000
貸:銀行存款 84000
經審查,其所附原始憑證均為職工醫藥費報銷單據及1張轉賬支票存根。在詢問A企業會計主管人員有關這種列支的原因時,他們首先承認這種列支違反會計制度規定;客觀上的原因是醫藥費開支過大,入不敷出,但他們同意糾正並進行以下賬務調整:
借:應付福利費 84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4000
[案例四]罰款收入列作盈余公積
查賬人員對A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的利潤分配合規性進行復查時,發現“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的貸方發生額較按規定比例應計提的金額超出43000元。經調閱其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銀行收賬通知單,發現其為壹筆43000元的罰款收入;經詢問、要求再提供罰款依據時,A公司才提供壹份未履行的合同及依此收取罰款的情況說明。查賬人員與A公司會計主管人員核實情況時指出,上述賬務處理不僅違反了會計制度而且也逃避了所得稅的繳納,因此應進行下列賬務調整並及時補交稅金: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43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3000
同時應補交所得稅(該公司稅率為33%)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419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4190
[案例五]違規將“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全部轉增股本
A公司上年度期末的註冊資本為200萬元,“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余額100萬元。為擴大公司的股本,該公司在年末將“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的100萬元全部轉增股本,使註冊資金達到300萬元,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1000000
貸:股本 1000000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後,法定盈余公積留存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顯然A公司的上述處理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因此應進行賬務調整並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股本 600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