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職財務負責人怎麽變更離職財務負責人的變更如下:
1.明確辦理地點。對於壹個單位要變更財務負責人,那麽就需要到當地主管的國稅局以及地稅局變更,壹定要將兩個稅務局都申請變更,否則出現問題得不到有利依據。 2.填寫變更申請。到了稅務機關以後,找到辦稅服務廳的窗口人員,告知申請事項,索取相應的表格,然後填寫壹份稅務變更申請的表格,讓稅務部門審批。 3.提供身份證明。應該先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變更人員的身份證明。 4.提供任職文件。應該向稅務機關提供新的財務負責人的任命文件,通常是任職通知或者任命書的文件形式,表示單位重新任命了壹位新的財務負責人。 5.證明從業資質。對於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就必須有相應的資質,也就是說,從事會計工作的從業證明原件,比如會計師資格證書等,並提供相應復印件。 6.通知管理人員。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都有專管員制度,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專管員,當我們的財務負責人更改以後,要第壹時間通知專管員,以便掌握情況。二、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企業股東可以是財務負責人。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作了明確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較壹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更加嚴格。提示,這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所決定的。三、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