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符合下列壹項或多項標準的租賃,應確認為融資租賃:(1)租賃期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
(3)租賃期限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等於或大於75%)。
(4)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等於(等於或大於90%)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除非重組,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