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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是要單位負責人代替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其主旨是:

1.單位負責人必須學法、知法、自覺守法,對自己主管或經辦的經濟業務,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手續,不得利用職權幹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2.單位負責人必須加強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幫助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解決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撐腰。

3.單位負責人必須重視和加強村本單位全體職工的法制教育,保證本單位全體職工自覺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事,支持、配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單位負責人必須重視並加強本單位內部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配備適當、合格的會計人員,明確會計資料生成的各環節的職責和相互制約措施,督促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保證本單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5.單位負責人必須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在簽發本單位編報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會計資料前,應當責成本單位內部監督審計機構先行審計、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簽發,保證簽發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單位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會計法規定的義務,真正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起“第壹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