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避稅的目的是通過逃避納稅、少納稅和延遲納稅,使稅收負擔最小化;偷稅是指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
3.避稅的手段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或漏洞;逃稅是對法律的漠視。
4、避稅技術的應用壹般應在應稅事實發生之前。逃稅可以發生在納稅之前,也可以發生在納稅之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