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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湖南省金融監督條例草案

湖南省金融監督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為了規範財政監督,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和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金融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財政、財務、會計事項進行監督的活動。

鄉鎮金融機構實施財務監督,適用《湖南省鄉鎮財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監督原則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堅持事前和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覆蓋所有財政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監督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五條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系,對財政和財務進行監督;按行政區域監督會計事項。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利用財政、稅務、審計等管理信息平臺,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網絡系統,逐步實現監督數據采集、分析和預警的信息化。

第七條部門合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有關部門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監督要求的,應當予以利用。

第八條公開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和財政監察人員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依法及時查處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監督範圍和權限

第九條監督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壹)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財政資金的征收和管理;

(三)國庫集中收付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和使用情況;

(四)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行政事業單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和執業進行監督。

第十條預算編制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編制制度,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嚴格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十壹條預算編制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查,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糾正隱瞞和虛列預算收支行為,嚴格控制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上壹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壹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進行審查。認為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建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公開制度,督促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壹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預算公開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預算公開工作中的涉密信息清單。除列入目錄的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均應公開。

第十三條績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執行情況的績效監督,跟蹤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績效評價質量以及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的結合情況。發現預算支出績效操作與績效目標不符的,應當及時糾正。

績效監督的結果應當反饋給預算執行單位,並作為編制下壹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專項轉移支付的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和終止的監管,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財稅優惠政策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稅務部門建立稅收、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優惠政策目錄,並定期進行評估;超過執行期限、不適應發展需要或者效果不明顯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政府債務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統計分析,編入政府年度綜合財政報告,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下級人民政府的政府債務風險,對債務風險高的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如發現預算外舉借債務、改變債務資金用途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重大投資和支出的評價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財政投資項目和重點支出的評價監督,完善評價監督標準體系,改進評價監督方式,將評價監督結果作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監督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獲取、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檢查與監管事項有關的現金、債務、有價證券和實物資產;

(三)調查、詢問、核實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會計核算;

(四)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的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監管措施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被監督單位制定或者實施的規定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者建議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監督措施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正在進行的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制止和改正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資金;已經劃撥的,責令暫停使用。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及其執行的公共財政監督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財政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線索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監督人員要求財政監督人員具備與財政監督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財政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或者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監督單位有權申請有利害關系的財務監督人員回避。回避的具體情形和決定程序,適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財政監督性行為,財政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的;

(二)對已知的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泄露在監管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被監督單位財物或者利用監督工作之便謀取其他個人利益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被監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範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財務和會計管理。

被監督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如實反映情況,如實、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章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監督需要,對被監督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托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直接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計劃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與稅務、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相銜接,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組成檢查組,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組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送達通知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監督檢查的三個工作日之前,向被監督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三個工作日之前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通知書送達期限可以少於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檢查過程中要求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出示執法證件,且不得少於兩人。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和檢查工作底稿,應當由供應商和被檢查單位簽字或者蓋章;提供者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註明理由。

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書面征求被檢查單位的意見。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壹條檢查結論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檢查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財政部門收到檢查報告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送達被檢查單位;特殊情況下,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或者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三十三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報告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規責任:被監督單位有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法責任2 .財政監察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監督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依法實施財政監督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被監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