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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的會計分錄

法律分析:

1,不核銷,下月少提取。

2.在核銷的情況下,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資(紅色差額)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紅色差額)

3.會計師也可以註銷以前的憑證,並作出正確的會計分錄:

(1)沖銷以前提取的憑證的會計分錄。

借方: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資(原全額為紅色)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原全額紅色)

(2)做正確的會計分錄。

借方: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資

貸款:應付員工工資(正確的藍色全額)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計件定額任務完成後,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門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