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1、準確完整
登記會計賬簿時,要做到數字準確、登記及時、摘要清楚、字跡工整。
2、註明記賬符號
在登記完畢後,需要在記賬憑證上蓋章、或簽名,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數字和文字要整潔清晰
(1)在登記書寫時:
不得寫怪字體,不要濫造簡化字,不得使用同音異義字;數字要寫在金額欄內,不得參差不齊、越格錯位;摘要文字緊靠左線;數字、文字的字體大小適中,上面要留有適當空距,以備按規定的方法改錯。
(2)記錄金額時:
如果沒有角分的整數,應當分別在角分欄內寫上“壹”、或“0”號代替,不得省略不寫。
4、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
登記賬簿時,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書寫,需要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書寫。
5、特殊記賬需要使用紅墨水
(1)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果沒有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4)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6、順序連續登記
各種會計賬簿,應當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是不得隔頁、跳行的。
7、結出余額
結出余額後,應當在貸或借等欄內,寫明貸或借等字樣。如果是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貸或借等欄內寫上“平”字,在余額欄內寫上“0”代替。
8、過次承前
每壹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以及余額,然後寫在本頁最後壹行和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並且還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的字樣。
9、登記發生錯誤時要按規定方法更正
嚴禁擦、刮、補、挖,、或者是使用化學藥物將字跡清除。如果發現差錯,那麽就必須根據差錯的具體情況,采用補充登記、紅字更正、劃線更下等方法更正。
10、定期打印
根據《規範》第六十壹條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明細賬和總賬應當定期打印。如果發生付款和收款業務的,在輸入付款憑證和收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現金日記賬,並需要與庫存現金進行核對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