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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外企

聯邦公司簡介

美國國有企業壹般被稱為“聯邦公司”。但什麽是聯邦公司,也是美國從過去到現在爭論了幾十年的問題。法律文件、政府報告和學術討論都給出了聯邦公司的壹些定義,但從未統壹過。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對聯邦公司也有不同的解釋。因此,有些學者甚至認為“聯邦公司不應被視為壹種特殊類型的組織形式,事實上,它們都是獨特的產品。作為壹個集團,它的特點是每個公司都有自己混合的公共和私人成分,以及不同層次的財產和控制結構。”但總的來說,聯邦公司的主要特征仍然可以概括如下:

1.聯邦公司是指由聯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擁有和控制或不屬於聯邦政府,但由聯邦政府特許、資助、控制或監督的組織。

和其他國家壹樣,資本投入仍然是決定美國聯邦公司性質的主要因素。大多數聯邦公司由聯邦政府投資和擁有,有些全部由聯邦政府投資和擁有,有些由聯邦和私人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和擁有。除了這種投資控制關系形成的聯邦公司,壹些由聯邦政府許可、由聯邦預算資助的公司也被視為聯邦公司。所謂的政府資助企業。

2.聯邦公司是私人組織,主要從事商業活動,同時也履行政府的職能,是介於公私領域之間的壹種組織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聯邦公司采取與壹般私人商業組織相同的公司形式,聯邦公司的經營活動大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但與此同時,由於聯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和幹預某些經濟活動,代替行政機構完成公共職能,這就使得聯邦公司具有了壹種既類似於公共法人又類似於私人的特殊性質,從而模糊了傳統公私領域的界限。

3.聯邦公司是壹個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獨立的企業法人組織。無論公司是由聯合會全資、控股或部分控股,還是由聯合會出資,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同時不受聯邦行政機構的行政審計、預算管理和行政審查,這使其明顯區別於其他政府行政機構和部門。

種類

在美國,沒有類似公司法的專門立法來統壹調整聯邦公司,幾乎每壹部立法都是針對壹個聯邦公司專門規定的。每壹家聯邦公司都是特別立法的結果。因此,如上所述,聯邦公司作為壹個整體很難構成壹個單獨的法律形態,其具體分類就更加困難。就像聯邦公司沒有統壹的定義壹樣,公司也沒有統壹的分類,這裏只簡單介紹幾個影響比較大的分類。

對聯邦公司最有效的法律文件是1945新政時期制定的聯邦公司控制法。如其字面意思所示,該法不是系統調整聯邦公司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僅涉及聯邦政府對聯邦公司的管理和監督。該法將聯邦公司分為兩種類型:聯邦獨資和聯邦與私營部門混合所有,並在每種類型下列出現有的聯邦公司。該法律要求所有聯邦所有的公司提交其經營預算作為聯邦預算的壹部分,並且必須接受聯邦機構的會計審查和監督。

有較大影響力的聯邦公司官方分類是聯邦審計局在1983發布的報告。該報告將47家聯邦公司分為三類:聯邦控制的公司、公私混合公司和私人控制的公司。區分的標準是財產和管理結構。當聯邦政府負責或提供主要管理和財產時,構成聯邦控制公司,否則為私人控制公司,中間為公私混合公司。總審計局是負責聯邦公司財務審計的機構,其分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另壹個有影響力的分類是由國家公共管理研究所做出的。它首先將聯邦機構分為兩類:政府企業和政府公司。其中,政府企業包括各種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企業,如非法人形式的聯邦郵政。它所指的政府公司分為完全擁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擁有的政府公司和私營公司。區分的標準是資本的歸屬和董事會成員的構成。這裏的私人公司不同於壹般的私人公司,因為它是根據政府的特別法令成立的。

學者們對聯邦公司有不同的分類。除了肯定上述的全民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聯邦公司,有的還提出了壹種“陰陽魔界”公司。這類公司是指那些遊離於公與私之間,地位模糊的政府機構。它們既不是純粹的政府機構,也不是完全的私人組織,包括非營利性和非商業性公司,也包括營利性和商業性公司。前者的目的是使其活動擺脫政治幹擾,使其具備普通政府機構所不具備的能力和主觀能動性。例如,負責批準公共廣播服務許可證的公共廣播公司並不擁有任何電臺或電視臺,只是通過支持國家網絡服務或向電臺和電視臺付費來幫助發展和改善公共電信服務和非商業性電視和廣播。營利性商業公司的目的是避免國有化的形象,或者使政府能夠參與私人市場活動而不直接幹預。例如,國家鐵路客運公司成立於20世紀70年代,目的是防止放棄城際鐵路客運服務,振興客運,使其盈利。

壹些政府文件(美國預算附錄,Jistal Year 1986,P. V-2)和學者也提出了壹種“政府贊助企業”,介於私人組織和政府機構之間。雖然它是私有的,基本上是投資的,但是它是聯邦政府特許的,接受某種形式的聯邦監督管理,從事國會授權的商業活動,給人以聯邦政府支持的印象,但實際上聯邦政府並不壹定投資什麽。這種政府企業被稱為精神國有化企業,如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和學生貸款市場協會。

綜上所述,由於創設過程的分散性和法律調整本身的原因,美國聯邦公司的類型非常復雜,很難進行系統而嚴格的劃分。甚至許多聯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聯邦機構歸類為不同類型的公司。相比較而言,上述分類中,美國國家公共管理協會所做的分類較為全面和清晰,基本反映了聯邦公司的類型和範圍。

管理設置

聯邦公司的管理機構基本上采取普通商業公司的形式。除了少數獨資公司由唯壹責任制領導,直接隸屬於政府部長外,大部分實行董事會決策,總裁執行的管理體制。不同的是,它們的董事會的性質和作用、遴選程序及其組成、與政府的關系,都明顯不同於壹般的商業公司。

聯邦公司的董事會有著特殊的意義。它有兩個重要的功能。第壹,作為自治公司的法人機構,是國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中間環節。即國會對聯邦公司的政策決定,包括預算計劃和組織調整,通過董事會落實到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其次,董事會是公司排除政治幹預的重要手段,有效保證了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

聯邦公司董事會的任命和組成因聯邦公司的類型而異。在所有擁有的公司中,壹般60%以上的董事會成員由總統任命,其余的根據法律要求由相關聯邦黨派的代表組成。總統任命的董事中,必須有壹半左右是各種利益集團的代表。例如,商業貸款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有三名農民代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各有壹名雇員,壹名小企業和合作社的代表,大多數被任命的董事都是聯邦雇員。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所有董事會成員都是聯邦雇員。例如,年金福利擔保公司的董事會由勞動部長、商務部長和財政部長組成。部分董事會由總統任命或由聯邦雇員兼任,少數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獨資公司的另壹個突出特點是其領導層與行政機關關系密切。有兩家公司根本沒有董事會,是部長控制下的單壹負責機構。另有13家公司沒有董事會,其中4名董事為內閣部長,3名董事由總統任命,2名董事為聯邦雇員,其余4名董事自行選舉產生。同樣,在13家設有董事會的公司中,有5家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其他則由聯邦雇員或總經理任命。

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聯邦政府仍然在其董事會的組成中發揮主要作用。40%的董事由總統任命,另外40%也由聯邦雇員擔任。只有20%左右的董事是由其他股東選舉產生的。與獨資公司不同,其董事長和總裁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在私人控制的公司或所謂的區域性模糊公司中,由於資本構成的明顯變化,聯邦政府對董事會構成的影響大大降低。行長任命的董事人數壹般不超過25%。只有少數聯邦官員或代表擔任董事。董事會成員主要由公司股東選舉產生,其董事長和總裁也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會任命。在獨資和混合所有制的聯邦公司中,也有咨詢委員會,其成員由不同方面的代表組成。顯然,壹個聯邦公司的管理組織的構成是由聯邦政府直接控制和強烈影響的,而這種控制和影響的程度取決於聯邦政府對該公司的所有權程度。事實上,在現有的聯邦公司中,由總統任命並由聯邦官員擔任的董事構成了大多數聯邦公司董事會的大多數。除了私人控制的公司之外,私人股東在挑選董事會成員方面的作用非常微弱。這種管理機構與聯邦政府的密切關系是美國聯邦公司法律地位的壹個非常鮮明的特點,體現了聯邦公司具有行政責任的性質。

特性

與中國養尊處優的國企最大的不同是,美國的國企地位壹般,影響力不大,GDP只占全國GDP的5%,在各方面也受到很多制約和控制。美國國有企業的主要特點概括如下:

1.國有企業只允許從事私人不能做、做不好或無利可圖的行業,如郵政、公共交通、自來水、汙水處理和環保、博物館、公園和森林、空中交通管制、壹些州際電力、水利、公路和鐵路、壹些港口、壹些軍事工業、航空航天、老年人、窮人和退伍軍人的養老和醫療保險。

2.各級國有企業只對聯邦、州和市議會負責。它們的設立和撤銷、經營範圍和領域、商品和服務的定價、貸款的分配、高管人員的任免和報酬都必須經過同級理事會的審批,政府只能根據議會發布的命令(法案)對其下屬企業嚴格實施監管。大型聯邦國有企業(如1826成立的國家博物館和20世紀30年代成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甚至有由總統、副總統、民主黨、黨代表和人民代表組成的董事會,企業除了對聯邦議會負責外,還要接受董事會的監督。

3.為了體現“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與民爭利”的法律原則,國有企業除了政府批準的固定撥款(如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每年654.38+0.3億美元),基本沒有其他特權,甚至明文規定國有企業不得上市融資。

4.國有企業的建立和取消,大多是基於當時的經濟形勢和社會需求,如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建立的田納西流域管理局。

5.隸屬於議會而非政府的聯邦審計局對國有企業進行嚴格監督。國企高管壹旦玩忽職守,要麽被免職,要麽被起訴,被罰巨款,名聲永無出頭之日。

美國最早的國有企業是國家博物館,由私人捐贈,政府管理,最大的是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分布最廣的是虧損嚴重的郵政部門,以及各個城市的公共汽車公司和地鐵公司(公交局)、隧道管理局、供水公司、汙水管理局。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軍事強國,美國政府還沒有自己龐大的軍工企業(聯邦和州兩級有限的軍工企業主要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和通用零部件的生產),尖端武器裝備的R&D和制造長期采用“引進來”的原則,以招標的方式向私營企業訂購,如上世紀70年代世界聞名的F-16戰鬥機,即政府向幾家私營企業發出開發招標邀請。最後,洛克希德公司和通用動力公司被委托取出原型機。經過嚴格的飛行測試和評估,獲勝者欣喜若狂地獲得訂單,然後在軍方的嚴格監督下生產。離職公司帶著開發費走了。沒有秩序的時候,政府和私人公司各行其是,基本沒有實質關系。正因如此,美國政府除了負責制定和監督勞工政策的勞工部之外,並沒有龐大的工業部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美國90%的社會資產都是私人所有,有政府背景的國企自然很難興風作浪;全國資產收入占總收入(資產收入和工資收入之和)的比重很高,所以國內生產總值(GDP)略有增長(2 ~ 3%),老百姓不看數據也能嘗到甜頭。因為國有(政府)企業在社會經濟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所以當經濟遇到危險的風暴時,政府基本上是以旁觀者而不是局內人的身份出面救助。能進能退,絕不會影響全身。1980年,國有企業在英國GNP中的份額是11%,而在2%左右。英國為數不多的國有企業主要集中在煤炭、鐵路、郵電等行業。,產值占GDP的4%,從業人員占總就業的比例只有2.5%。在英國,國有企業屬於各個政府部門,比如英國煤炭公司屬於能源部,英國鐵路公司屬於交通部。

英國保守黨政府自1979執政以來,大規模地將國有企業私有化。到目前為止,它已經出售了近50家價值500億英鎊的企業,使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越來越小。

英國國有企業的監督機制獨立於政治程序,各部門的監督權責由法律確定,從而與政客保持距離。但是,歷史經驗表明,僅靠監管是不夠的。引入競爭制度往往比加強監管更有助於激勵管理者提高效率和客戶服務。同時發現,並不是所有的國有部門都是自然壟斷領域。比如電力行業,電廠之間也可以相互競爭。

在原有體制下,國企管理者面臨的是壹個不確定的環境,如(1)經營目標不明確;(2)政府幹預;(3)促使人們盡力規避風險的激勵機制。私有化的成功是由於克服了上述缺點。因此,在撒切爾夫人任期內,英國國有企業進行了改革。改革後,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減少,大多數國有企業私有化,勞動力市場變得更加靈活。英國經濟終於走出了長期“滯脹”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