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企業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在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經濟環境、技術環境等環境都可能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產生較大影響。例如,固定資產使用強度的增加,替代固定資產的新產品的研發等。,可能會縮短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壽命。為了真實地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間和各期間的實際資產消耗情況,企業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變更,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差錯更正》的規定,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預計產能或實物產量;
(2)預計的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法規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在實踐中,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需要在現行會計準則的框架下,結合專業人士在固定資產管理、使用和核算方面的專業判斷來合理確定。
稅法條款
關於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5)電子設備,3年。
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了壹系列文件,對壹些特殊領域、行業或特殊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時間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壹條第五項、第七項規定,企事業單位購買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至2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
(2)財稅[2009]49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油(氣)資源開采企業費用和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稅務處理的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生產前發生的所有開發支出,不論其用途如何,均可作為開發資產的成本,自油(氣)田開始商業生產的相應月份的第二個月起不得留有殘值。
(3)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擁有的用於生產經營的重大或者關鍵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快,或者常年受到強烈震動、高度腐蝕等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方法。
企業過去從未使用過與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短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和本通知的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在原有固定資產達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用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新固定資產置換舊固定資產的,可以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壽命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置換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旦確定,壹般不能更改。
對於折舊年限縮短的固定資產,在全額折舊後繼續使用且超過65,438+02個月仍未處置(含報廢)的,經置換、更新改造後形成的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固定資產,以後不得縮短。
(4)財稅[2012]27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購入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至2年(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 按照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滿並已足額計提會計折舊,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未滿且未足額抵扣稅款折舊的,允許未足額抵扣的部分在剩余稅款折舊年限內抵扣。企業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除稅法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會計折舊年限扣除其折舊。
(6)財稅[2014]75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生物制藥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要求其更加關註企業所得稅政策20656。
對上述六個行業2014 1以後新購置的用於R&D和生產經營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
各行業企業2014 1年10月以後新購置的專門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
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時間,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各種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
如果會計折舊時間短於稅法規定的最短期限,會計折舊和稅收折舊就會有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會計折舊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會計折舊在稅前扣除,除稅法另有規定外,無需進行納稅調整。比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按照加速折舊法計算的折舊,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辦理加速折舊,可以按照加速折舊額減免稅。
差別待遇
會計和稅法由於固定資產折舊時間不同,稅率也不同。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應當進行調整,並確認對所得稅的影響。
法律依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遵循本準則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固定資產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估計固定資產的有形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