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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還有其他文件嗎?論會計

美國自然法學派代表福勒在論述法律的道德性時提出了壹對值得註意的範疇,即向往的道德性和義務的道德性。在他看來,我們向往的道德就是我們應該追求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是我們必須遵守的道德。義務的道德規定在某種程度上低於向往的道德標準。用通俗的倫理學術語來說,福勒的“向往道德”就是“道德理想”,“義務道德”就是“道德義務”。

對於壹個社會職業來說,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於其行為要符合大眾的期待。相應的,壹套專業的行為準則,其實來源於公眾對其職務倫理的合理預期,而不是任何行業出於降低風險或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由於行業的特點和社會職能的差異,每個社會職業的強制倫理是不同的。

這類職業值得關註,要麽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要麽其行為具有不可忽視的公共影響力。雖然他們承擔的道德義務也可以與社會常識相適應,但其水平往往高於其他職業。註冊會計師職業就是其中之壹。

註冊會計師(CPA)是源於公眾普遍信任的公共機構職業。它使公眾能夠利用註冊會計師的技能和知識參與經濟活動,從而大大提高他們從事經濟決策活動的能力。毋庸置疑,註冊會計師職業也是基於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和社會分工的必要性。它可以彌補公眾精力和知識的不足,擴大其活動空間,提高其效率,大大降低其交易成本。

註冊會計師作為壹種社會公共職業,與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關。公眾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之壹來自於註冊會計師審計檢查後披露的財務信息。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職業有著更高的社會期望這壹現象了。可以說,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性質和職業意義自然決定了其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而這並不是直接來源於社會期望的壓力。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義務的道德性最接近法律。壹般來說,義務道德所譴責的行為是法律禁止或者應當禁止的行為。因此,要想客觀地描述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首先需要對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進行界定。

為什麽公眾期待註冊會計師的作用(即強制道德)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審計業務”,而在壹系列國內外審計訴訟案件中,人們只關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對公眾投資者造成的損害?因為,如果註冊會計師提供的報告與真實情況不符,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必然會受到損害。無論是什麽原因導致註冊會計師的報告失真,對公眾投資者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他們不關註也無力關註註冊會計師審計和檢查的過程,只能被動地接受註冊會計師提供的結論。

讓會計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幾乎總是傾向於對受害的公眾投資者提供救濟和補償,而各國公司法和證券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股東及其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法院認為,出具與真實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本身就意味著背離註冊會計師的義務倫理和公眾期望,法律有責任禁止這種行為。同時,法院也應適當註意壹些可以理解或可以接受的情況,為註冊會計師提供壹個理性、公平的發展環境,適當保護註冊會計師的利益。值得註意的是,法院堅信,在審計訴訟中,註冊會計師所列舉的必要的、合理的證據是其免除法律責任的依據,確定這些證據有效性的權力只能屬於法院。另外,對於是非的裁決,法院在認為必要時可以求助於原則,不拘泥於相關法律規定的字面意思。

脆弱的“傘狀”獨立審計準則

被指控的註冊會計師往往以其“嚴格遵守審計準則”為借口,會計界也強烈要求法院在審理相關審計訴訟時認真考慮獨立審計準則的影響。毫無疑問,註冊會計師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唯壹現實法律依據就是獨立審計準則。

獨立審計準則在免除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方面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證明自己“嚴格遵守了審計準則”的註冊會計師,仍極有可能被法院定罪。

有什麽問題?

首先,法院對“嚴格遵守審計準則”這壹表述的空洞無動於衷。因為不具有任何道德意義,不足以成為免除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有效依據。法院明確,遵守審計準則實際上包括兩層含義,即“程序合規”和“實質合規”。

“程序合規”在財政部發布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第四條第二款中得到充分體現。可以認為,根據該條款的字面意思,即使註冊會計師驗資程序的執行質量較差,即使客觀上存在註冊會計師與委托人串通舞弊的事實,只要驗資報告“如實反映了驗資範圍、驗資依據、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和擬公布的驗資意見”,其“真實性”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而言,法院在考慮獨立審計準則的影響時,往往會考慮註冊會計師是否履行了“實質遵守”審計準則的責任。在法院看來,“實質合規”直接體現了註冊會計師職業存在的意義及其道德要求。如果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分析,法院認為註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偏離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合理標準,從而導致其審計報告與真實情況不符,那麽註冊會計師不僅在實質上沒有遵守審計準則,而且其對“程序合規”的辯護直接意味著對法律的公然蔑視和對其職業道德的惡意踐踏。

從技術上講,“實質遵守”審計準則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僅要嚴格遵循審計準則的技術要求,而且要時刻保持獨立的精神狀態和職業尊嚴。對於任何可能錯誤的事項,我們都不應減少或放棄必要的審計程序,也不應以成本效益原則為由,在審計工作的任何階段人為降低審計質量,如果註冊會計師已經意識到這種行為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話。

法院可能認為獨立審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壹些自利利益。如果審計準則主要作為評價註冊會計師責任的法律依據,那麽公眾的利益將難以得到保護。這是法庭不能容忍的。事實上,會計界在審計訴訟中經常與審計準則的規定發生爭論,這並不是最佳策略。如果註冊會計師、法院和社會公眾逐漸傾向於將審計準則視為保護註冊會計師職業本身的手段,那麽審計準則的意義乃至註冊會計師的存在都將失去基礎。因為,任何僅以逃避懲罰為目的來管理自己行為的人或團體都是沒有什麽價值的,每壹個有價值的社會都對其成員設定了比法律更高的標準。

會計行業應該認識到,獨立審計準則可能是註冊會計師的保護傘,但它相當脆弱。任何試圖用它來保護註冊會計師利益的做法都應該謹慎。

爭論的焦點:審計的內在風險和成本效益原則。

法律界和會計界分歧和爭論的焦點在於審計的內在風險和成本效益原則。會計界認為,註冊會計師執行社會審計業務受到成本效益問題的制約。由於審計費用的限制,註冊會計師為了自身的未來發展,不得不以抽樣審計代替詳細審計。雖然抽樣審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於其自身的局限性,審計人員不能保證通過它就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所有錯誤和缺點。因此,在現代環境下,社會審計的風險是固有的,無法消除。

但在法律界人士看來,註冊會計師作為社會認證中介的作用及其職業道德的履行可能更為重要。因此,雙方區別的實質在於,會計職業傾向於認定審計工作的技術程序,而法律職業則強調對其工作結果的分析,並據此推斷註冊會計師在工作過程中的精神狀態和動機。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審計固有風險和成本收益原則的理論存在很大缺陷,因此在很多情況下被註冊會計師作為證明其行為正當的理由是荒謬的。首先,審計固有風險的唯壹來源是註冊會計師的成本考慮,這不是不可避免的。實際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的“固有風險”並不在於被審計單位的客觀情況,而來自於註冊會計師的主觀判斷。法律不承認可以通過適當增加必要的審計程序直接降低的“固有風險”是客觀不可抗拒的因素,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其次,按照會計界的觀點,註冊會計師只對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負有“合理的保證責任”,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保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沒有錯誤。那麽,這就意味著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是錯誤的。如果法律承認了這種觀點,就等於承認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隨時都有可能出錯(雖然不壹定是在“所有重大方面”)。這樣,公眾就處於壹個危險的境地,他們有權利質疑:我們需要註冊會計師這個職業做什麽?第三,如果在法律上確認了成本收益原則的有效性,就暗示著壹個以自利動機為導向的行為,有時可以背離職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道德,可以使他們蒙受損失。如果其他職業紛紛效仿,整個社會可能會瀕臨崩潰,因為我們再也無法從道德和法律上對他們進行批判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