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會計法》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有從業資格?”修改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包括以下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會計專業人員包括:
(壹)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解析:凡持有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高級會計師證書者,均需參加繼續教育。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解析:取消會計考試前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繼續教育。所以,是否註銷會計證,是否繼續教育的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必須繼續教育!
(3)從事會計工作的其他會計人員。
解析:所有與會計相關的工作人員,無論是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還是上崗證,或者沒有會計相關證書,只要妳從事會計相關工作,都必須參加繼續教育!
綜上所述,會計考試取消後,繼續教育還需要繼續,而且比往年更加嚴格。所有會計相關人員都需要繼續教育!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