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縣(市)級行政區劃名稱。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在設區的市轄區的,其行政區劃應當與市轄區名稱連用。業內指“小貸”。組織形式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應當發起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不得冠以省級行政區劃。
第十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公司法》、《指導意見》和試點工作意見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由不超過五十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壹個股東出資最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超過200人,其中有壹名出資最多的主要發起人,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註冊資本為貨幣資本,應壹次繳足。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國家和省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萬元);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4000萬元(國家和省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5萬元)。試點期間註冊資本上限為2億元(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重點縣6543.88萬元)。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辦公設施;
(七)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壹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最大股東)應當從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中選擇,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國家和省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萬元),且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性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其他股東由主發起人(第壹大股東)協商選定,其他股東誠信記錄和經營管理符合相應條件;主發起人(第壹大股東)持有公司註冊資本不超過20%,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不超過65,438+00%,但不低於65,438+0%。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信用記錄,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前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利潤總額900萬元以上(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重點縣300萬元);
(六)經營管理良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較強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資金實力;
(五)具有壹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四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由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報省轄市政府審核,經省轄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中小企業局審批。縣(市)可直接報省中小企業局審批,同時報省轄市政府備案。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人應向縣(市、區)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壹)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投資者的承諾函。投資者應當承諾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和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股份來源合法,不得借貸資金入股,不得利用他人資金入股;
(四)投資者協議。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擬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材料;
(9)股東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提供最近三年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律師中介機構出具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投資者之間關系的法律意見書;
(十壹)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十二)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三)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向股東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和信用記錄證明;
(十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縣(市、區)政府應當認真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方案,內容包括:
(壹)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縣(市、區)政府承諾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
(三)本意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省中小企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核準的申請材料作出核準意見。對不同意審批的申請材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駁回。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中小企業局批準之日起90日內,持批準意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種稅款。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開始營業。開業前30日內,將相關備案材料報送省級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