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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如何確定企業關聯方

會計如何確定企業關聯方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的《企業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的關聯方是如何確定的?關聯交易有哪些?應報送哪些報表?下面壹起和我來看看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壹關系:

 (壹)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壹方通過中間方對另壹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壹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壹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壹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壹方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壹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壹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七)壹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八)壹方對另壹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壹)項持股比例,但壹方與另壹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十條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第十壹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第十二條 企業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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