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任職、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投資者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人簽署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書;
(二)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合夥人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向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出資的確認函;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