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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服務企業開辦費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1.開辦費內容及會計處理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匯兌損益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利息等。(1)開辦費(1)和籌備人員費用(1)工資及福利費中記載的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工資及獎金支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差旅費。2.企業登記費:主要包括工商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3.融資費用:主要指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融資和匯兌損益及利息支付的手續費。4.人員培訓費:(1)送員工出去培訓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費用。5.企業資產的折舊、攤銷、報廢和毀損。其他費用(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印刷費、電話費、招待費;(2)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也可能發生);(三)投資者確認的、由企業承擔的可行性研究費用;(4)咨詢費、慶典禮品費等與籌備相關的其他費用。(二)不包括在開辦費範圍內的支出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如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支付的運費、安裝費、保險費以及購建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3.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特殊貸款滿足資本化條件產生的匯兌差額)應計入準備期。二。開辦費的歸集和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第五款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壹)開辦費的收取1。《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所有在折舊範圍內的固定資產,只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無論企業是否正式開始生產經營,都應該按月計提折舊。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壹般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新增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2.《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無形資產的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攤銷,計入損益。”。攤銷的起始時間為“取得當月”,無論是在準備期還是在生產經營期取得。(二)開辦費攤銷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稅收調整應該在年底進行。2.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計算;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三。會計處理1。借款發生的費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借款:現金(或銀行存款)2。準備期結束時,攤銷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