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壹要求,規範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條件必須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要求。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最低不得少於40名,其中:企業資產總額在50-5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於60名;企業資產總額在500-1,0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於80名;企業資產總額在1,000億元以上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於100名。
(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信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壹是近3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政處罰;二是近3年內因審計質量等問題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兩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內在承擔中央企業有關審計業務中出現重大審計質量問題被國資委警示兩次(含)以上;四是國資委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明確不適合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
(三)會計師事務所數量要求。為保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減少信息溝通障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企業合並資產總額在100億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內子企業(包括實體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則上只能由1家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企業合並資產總額在100億元以上、子企業戶數在50戶以上且地域分布較廣的,其全部境內子企業最多可由不超過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對於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量壹般不低於50%,且企業總部報表和合並報表必須由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要求。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的規定,中央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財務決算審計業務應不少於2年,同壹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超過5年。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起始年限從會計師事務所實際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當年開始計算。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對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已超過5年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進行更換。
(五)會計師事務所變更要求。各中央企業應嚴格按照“統壹組織、統壹標準、統壹管理”原則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壹要求,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需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由企業總部按照國資委有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采用招標等方式確定。凡上年度納入國資委統壹委托審計範圍的企業,如需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國資委報告變更原因,經國資委核準同意後,按規定采用招標等方式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