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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分配規定

合作社本年盈余按以下公式計算:本年盈余=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中: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投資收益-營業費用-稅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是指投資獲得的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後的金額。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的利潤、盈余的返還和分配、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對外投資因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的金額與賬面余額的差額。投資損失包括到期收回對外投資或中途轉移資金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組織編制年度經營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室,供成員查閱。

第四十壹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之間、與非成員之間使用其提供的服務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