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組織編制年度經營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室,供成員查閱。
第四十壹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之間、與非成員之間使用其提供的服務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