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到期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單獨取出歸檔,電子會計檔案應單獨移交,並保存至未了事項結束。
(二)單獨歸檔或者移交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